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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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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


陳 平 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理事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是天經地義的,既有法理依據,亦具客觀標準。

中央政府為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通過《基本法》。《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其中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關於香港的憲制地位,《基本法》是這樣規定的,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第一百零四條「行政長官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這些條文已奠定了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的基因,更是法理的依據。有關「愛國愛港」的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均以鄧小平先生提出的「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三個原則作回應。這三個標準,非常易明和理所當然,也與《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一脈相通的。這不就是「愛國愛港」的客觀標準嗎?

香港回歸16年,沒有人公開質疑《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反映大部分香港市民是認同的。試想想,行政長官如沒有「愛國愛港」的立場,如何在制定政策時為香港及國家的利益着想?如何向賦予其管治權力的中央政府負責?如何令香港市民放心讓他去領導香港?

環顧國際,任何地方的行政首長都必須效忠其「主權國」,殖民地也同樣須要效忠其「宗主國」,否則必定不容擔任地方行政首長,這是淺顯道理,更是政治現實。筆者深信,按照《基本法》規定進行政制改革,乃港人崇尚法治的核心價值;堅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乃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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