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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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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個人資料搬離港 倡訂落實時間表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建議港府,為實施已久但遲遲未生效的私隱條例第三十三條訂立落實時間表,以保護轉移至海外的本港個人資料安全。此外,專員蔣任宏昨日表示,「資料使用者申報計劃」因未取得實施界別支持,有關計劃將暫緩推行。

提交「白名單」 盼正視三十三條

蔣任宏昨日表示,目前私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明確禁止持有資料的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區,除非符合指定的條件,包括該地區是在專員制訂的「白名單」內,惟條例自1995年實施以來遲遲未生效,而港府亦未有訂立落實該條文的時間表,故認為現時保護相當薄弱,有欠全面。

因此,公署在去年對本港以外50個司法管轄區進行研究,結果擬備了一份「白名單」,羅列出正實施大體上近似本港私隱條例或達致相同目法律的地方。他稱,署方已將報告及「白名單」一併交予政府考慮,冀港府正視私隱條例第三十三條相關的議題,確保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和數據樞紐的地位。

「資料使用者申報計劃」暫緩

此外,現時私隱條例訂明專員可推行「資料使用者申報計劃」,要求指明資料使用者呈交「訂明資訊」,呈報其控制的個人資料類別,及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該等資料的目的。但蔣任宏指出,署方於2011年7月發出公眾諮詢文件,計劃初步在政府或公營機構、銀行、電訊及保險業機構實施 ,惟至今未能取得有關界別支持,並有聲音質疑申報計劃的形式不能達致目標。同時,因本港借鑑經驗的歐盟資料保障制度正在改革當中,故公署暫緩推行計劃,直至歐盟改革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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