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委會機構提名不可能是「多數讓位少數」
黎子珍
甚麼是民主程序?這不能不從民主的含義談起。民主(democracy)一辭來自希臘文的demos(人民)kratein(統治或管理),字義是「人民的治理」。被尊稱為歷史之父的希羅多德在他的《歷史》一書中,第一次將「民主」界定為「最高權力屬於多數人的政體」。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此後的兩千多年一直延續下來。17、18世紀的民主思想家仍然堅持這一概念,孟德斯鳩和盧梭都是如此。
民主制度在遠古時期末的雅典首次出現,雅典的民主制度及後經歷了一些演變,不少希臘城邦也仿效這個制度。雅典的民主制由三大部分組成,即公民大會、五百人議事會和公民法庭。雅典民主建立在多數人直接掌握並行使權力基礎之上,貫穿於民主制的一條中心軸線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可謂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的一朵奇葩,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對人類發展進程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
直到當代,美國著名作家法理德.札卡瑞亞(Fareed Zakaria)於2005年出版《自由的未來》」,該書提及全世界120幾個國家都定期舉辦選舉,強調真正的民主程序是「少數服從多數」。
為甚麼要少數服從多數?少數服從多數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實現和保障大多數人利益的最佳形式。公共意志雖然不能使每個人的意見都得到原原本本的體現和貫徹,但至少是從多數人的角度出發,根據多數人自身的才能平等地參與政治事務,平等地發表意見和看法,平等地表達個人訴求,在既保障自身利益又兼顧他人利益,即在努力實現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和諧統一的前提下所形成的。 可以說,它能從最大限度上代表共同體及其全體成員的根本利益。遵循多數原則,視大多數人的意見為正義,能最大限度地也是最保守地保障全體公民的利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去年3月24日的講話提到,他看到有一位學者在報上發表文章講,「普選時的特首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甚麼是『民主』?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甚麼是『程序』?國際社會對『程序』的共識是『方法和步驟』。『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時特首候選人。」喬曉陽讚譽這篇文章可謂是把複雜問題簡單化的代表作。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是少數服從多數,不是多數讓位少數。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要沿用選舉委員會的4大界別組成,提名委員會性質是機構提名,提名結果須反映提名委員會「集體意志」,因此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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