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紅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副主席兼秘書長
目前,香港社會對政改的分歧,歸根結底是要不要依法討論普選的問題。反對派企圖令普選「走彎路」、「行冤路」,主要體現在企圖以「公民提名」架空和代替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最近在報章撰文,以法論法,有理有據,清晰剖析了「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違反基本法。其實,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已明確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先後正本清源明確特首普選的憲制規定,有助於政改討論不偏離基本法的憲制軌道。事實上,中央既真心誠意推動香港民主發展,又對普選要依法辦事堅定不移,那些寄望中央會在原則底線讓步的人更須放棄幻想。現在的關鍵是香港社會各界需要務實討論、凝聚共識,以達至普選目標。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最近在報章撰文,就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之處進行法律分析,袁國強司長以法論法,有理有據,清晰說明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也清晰剖析了「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為何違反基本法,有助於政改討論不偏離基本法的憲制軌道。其實,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已明確指出,邁向普選必須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軌道上往前走,以及明確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
「不走彎路」與「不行冤路」相互闡發
張曉明主任去年7月16日在立法會午宴的致辭中強調:「我們邁向普選目標的起點和跑道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我們要想盡快到達終點,必須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軌道上往前走,而不是走彎路。」去年12月特區政府發表政改諮詢文件,身兼政改諮詢專責小組主席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香港已經正式進入迎接普選的『大直路』,政改須依法辦事,在法律基礎上討論,否則只會『行冤路』」。這與張曉明主任邁向普選「必須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軌道上往前走,而不是走彎路」的說法,可謂異曲同工,相互闡發,共同輝映。
「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
去年8月,張曉明主任在對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邀請出席「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的回信中就已指出:「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而且,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進一步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張主任毫不含糊、擲地有聲地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
袁國強司長最近的文章也清楚表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由於該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反對派聲稱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袁國強對此指出:「即使暫不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這說法忽略了一項普通法的詮釋原則(expressio unius原則),即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
必須捍衛基本法的提委會制度設計
張曉明主任和袁國強司長先後明確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以及先後明確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和違反基本法,意義重大。反對派提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是要越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目的是要讓對抗中央的人「入閘」奪取特首位置。張曉明主任和袁國強司長先後明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違反基本法,正好提醒社會各界,必須捍衛基本法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
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實現普選
張曉明主任去年7月16日在立法會午宴的致辭中,特別引述了鄧小平當年曾經讚譽基本法「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的話,指出「落實基本法關於普選的規定,設計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選制度,同樣需要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在座的每一位議員,發揮聰明才智,集思廣益,進行再創造。」這實際上是一個誠摯的呼籲,如果說當年起草基本法奠定了香港普選制度的基礎,「將無變成有」;那麼今天的香港社會更沒有理由故步自封,任分歧將普選「由有變成無」。包括立法會議員的每一位香港市民都應摒棄偏見,從落實普選大局出發,發揮創造力集思廣益,一如基本法起草發揮的精神一樣,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再創造」香港的普選制度。現在的關鍵是香港社會各界需要務實討論、凝聚共識,以達至普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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