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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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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嚴重性罪行須改革現行非禮罪


陳基亮 法律博士候選人 香港大學研究員

高等法院日前審理一宗性質嚴重的性罪行案件,被告於2002年至2009年非禮四名11歲至13歲女生,出獄後僅15天又重犯,侵犯一名11歲女生。縱然案件性質嚴重,牽涉兒童性罪行,被告又多次重犯,過往判刑無效,這些只被視為加刑的考慮因素。有欠理想的地方是:在現行的刑事法框架下,被告只可以被控非禮,而沒有更具體的罪行,針對這些與「一般輕微觸碰的非禮」不同的情況,法官判刑時又受制於最高刑罰10年監禁,鑑於被告認罪,法官一般給予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際上被告被判6年8個月。

根據目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 (1)條的猥褻侵犯(俗稱非禮),控方需證明被控人故意侵犯受害人,加上該行為會被視為猥褻。就此定義而言,法律對兒童的保障是: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從而令某項行為不能構成猥褻侵犯)。因此,即使16歲以下的人對有關行為表示同意,亦不能作為猥褻侵犯控罪的免責辯護。

一般而言,不能構成強姦的罪行也會納入「猥褻侵犯」,該例涵蓋的範圍甚廣,由輕微的情況(如輕輕觸碰臀部)至非常嚴重(如被控人以陽具以外的身體部分插入投訴人的陰道或肛門)。問題是:「猥褻侵犯」的刑罰不一定能反映其廣泛定義下所有的嚴重程度行為。日前高院審理的一案就暴露了這問題。英國內政部檢討小組認為有必要訂立一項新罪行,因為現有的猥褻侵犯罪行不足以反映。例如:非以陽具作出的插入式侵犯的嚴重性,而這種侵犯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響可以如同強姦般嚴重。

香港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更指出在某些情況中,如當兒童或精神不健全的成年人未能對自己到底是被甚麼插入提供詳細資料時,插入的本質便會存疑。法官杜麗冰指被告猶如計時炸彈,擔心他幾年後出獄再犯,促請盡早修例,仿效外國可判處無期徒刑。根據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的判刑指引,牽涉13歲以下兒童的非禮最高刑罰是14年,而非一般情況的是10年。法改會於2012年亦指出涉及猥褻侵犯的現有法律,並不足以處理嚴重罪行,對於最惡劣的案件來說,現行10年的刑罰並不足夠。香港在此範疇較其他地方落後,立法機關可參考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的刑期和當中頒布的新罪行(如「以插入的方式進行侵犯」),加強對市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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