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服務發展研究中心
與其把時間心力浪費在討論看似民主但不切實際、不符合基本法的普選方法上,我們還不如把握時間集中討論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等等其他尚未解決的問題。世界上並沒有完美的普選制度,現時政改的關鍵應是如何提升提名委員會的認受性、完善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法,在高度透明的情況下,讓不同背景、階層、政見的人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有志之士可有平等機會貢獻香港,令香港繼續在安定繁榮的情況下循序漸進地向民主之路前進。
《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於2014年5月3日結束,短短五個多月的期間內,政府共收到十三萬份意見書,可見香港人對普選的重視。
應該排除違法方案
五個多月來,社會不同的意見,不但政府聽得見,普羅大眾也大概從新聞報道中了解到,除了諮詢文件中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坊間談論得熱烘烘的還有不同組織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提名」等不同方案。追求民主自由,重法治,這一直都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從未改變。我們相信對普選2017年行政長官發表不同聲音、不同政見的人也是真心為香港的將來而努力,為下一代而籌謀。
正因法治是香港這塊福地的瑰寶,我們認為,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任何方案提名取代、架空、繞過提名委員會提名,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也就是說,只有提名委員會提名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由於《基本法》不能輕易修改,目前社會亦對修改《基本法》沒有任何共識;在這大前提下,提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提名」方案的人,卻從沒有或不能提出如何解決在法律層面上遇到的問題,這並非負責任的做法。任何國家的普選制度都需建基於其憲制基礎之上,而《基本法》就是香港的憲制基礎;若我們為了追求心目中的那套「國際標準」,而令香港普選脫離《基本法》,這顯然違反國際標準,豈非本末倒置嗎?
我們為追求心目中那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又可以「去到幾盡」?真的連香港的法治、安定繁榮,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及其他核心價值也可以一一摒棄?「佔領中環」不但把香港一直珍惜的安定繁榮都豁出去,亦把參與者的安全置之不理。發起人稱「佔中」是一個愛與和平的公民抗命運動,參與者有不同的參與方式,有部分願意承擔公民抗命的法律後果走在最前,運動後會主動自首並於法庭不作抗辯;另有一批參與者參與公民抗命的行為,但無需主動自首或放棄抗辯;最後一批是支援那些進行公民抗命行為的公民,但自己無需進行違法行為。表面看來參加者能就自身情況而選擇各種參與方式,但是只要參加者真的走進街頭參與「佔領中環」這個非法集會,這已是違法行為,並沒有自首與否的分別了。
「佔中」後果難以預料
成熟的成年人尚算可仔細地分析當中所涉及的風險,但青少年及學生是很容易受朋輩及集體氣氛影響而參加「佔中」的一群,他們並不能清楚了解參與所帶來的風險及對自身將來的影響,待將來後悔已來不及。「佔中」計劃過於理想化,我們更擔心的是聲稱愛與和平的運動最終演變成暴力和流血事件。當「佔中」的火真的燃起,群眾反應是很難預測及控制,微小的觸發點也有可能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流血場面。發起人從未有完滿地回應各方在這方面的疑慮,也是一直不能保證沒有暴力事情發生。這不是發起人能承擔的後果,更不是香港能承擔得起的後果。
與其把時間心力浪費在討論看似民主但不切實際的普選方法上,我們還不如把握時間集中討論提委會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等等其他尚未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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