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昨日發表最新網誌,指「私隱」的概念涵蓋廣泛,公署實際上只負責規管涉及個人資料私隱事宜,惟公署仍不時接獲與「私隱」相關但不屬「個人資料保障」範疇查詢及投訴。他續指,支持立法加強保障受纏擾苦主,惟對港府不會再跟進制訂纏擾法感失望,相信社會日後無可避免地要忍受私隱條例不足,直言情況令人遺憾。
公署僅專責處理涉個人資料私隱
「個人資料私隱公署」若按照字面解讀,似乎專責所有與「私隱」有關的工作,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在昨日發表的網誌中提出,「個人資料私隱」只屬「私隱」其中的一環。他續指,即使其職銜常被簡稱為「私隱專員」,但實際上只會專責規管涉及個人資料私隱事宜,而並非所有「私隱」問題都在職權範圍內解決。
蔣任宏表示,「私隱」的概念涵蓋廣泛,籠統地可分為個人資料、人身、個人行為及個人通訊,故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無法全面規管所有涉及「私隱」事宜,但公署仍不時接獲與「私隱」相關,但又不屬「個人資料保障」範疇的查詢及投訴,當中包括被人監視、纏擾、傳媒的侵犯私隱行為及網上欺凌。
但他稱,如果有關個案涉及不當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公署雖設法介入但只是勉力而為,而案件結果亦未必可達致受害人期望,就如「方枘圓鑿」,將方形的榫頭裝入圓形榫眼內,顯得格格不入。
保障其他私隱易受挑戰
蔣任宏指出,侵犯私隱關鍵點往往不在於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即使私隱條例可適用,但條例中的豁免條款仍令公署的規管者角色難以發揮,加上私隱條例是為保障個人資料而訂,若將之應用在保障其他私隱事宜上,很容易會受到挑戰。
他續指,更重要的是私隱條例的懲處力有限,「在大部分個案中,失當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雖違反了條例規定,但本身並非罪行,只有當事人不遵行補救有關失當行為的執行通知時,才是罪行。」
蔣稱,對於其他私隱範疇的立法建議,當局立場是先取得社會共識,他個人而言亦支持立法加強保障受纏擾苦主,惟對港府最近總結不會再跟進制訂纏擾法感失望。
他認為,當局今次擱置為纏擾行為立法,意味着政府會無限期擱置考慮為其他私隱範疇立法,在「真空期」內公署只可盡量利用私隱條例來規管所有侵犯私隱的行為,但社會無可避免地要忍受私隱條例的不足之處,相信問題日後只會更加嚴重,直言情況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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