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清華大學中國法律研究生
若然把「公民提名」比喻為一件貨物,「公民提名」就是來歷不明而被禁止進口的贗品。而有政客欲把「公民提名」與違法暴力的「佔領中環」作政治武器,「核爆」香港經濟命脈和公共秩序,騎劫香港政改劍指中央的舉動,與持械海盜挾持船隻炮轟岸上設施無異。
把「公民提名」形容為來歷不明,並非無道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方案,各界的理解是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才算名門正派,有名有姓,有根有據;否則,不具有法律基礎的民間方案不能苟同,名不正言不順,像偷盜走私般偷偷摸摸,與雞鳴狗盜的勾當有何分別?
合法合理的方案稱為「正貨」;反之,不合法及毫無理據的方案只屬贗品,即使仿真度多高,贗品和違禁品在欲過關時總是無所遁形,不能硬闖關。基本法就像一面照妖鏡,「公民提名」等假貨無論怎樣美化包裝,也逃不掉被篩出來的下場,即使變陣以標榜為公民抗命的違法「佔中」綑綁「公民提名」,也不過是暴露「公民提名」已窮途末路,黔驢技窮,以「佔中」犯險欲求盡地一煲而已。
有政客誤導大眾,胡扯「公民提名」才符合國際標準,這是無稽之談,究竟是美式標準?還是亞洲標準?是哪個年代的標準?據筆者理解,不同國家和地方透過適合自身文化和制度的方式設計選舉提名機制,適合國家選舉的一套制度也不一定適合於同一個國家的地方級別選舉制度,即使是在同一個國家內的不同行政管轄區之間也有因應各自宗教、人口、歷史、原制度的差異,而衍生不同的選舉提名體制。換言之,根本沒有一套同樣適用和應用的「劃一」體制,更沒有甚麼所謂國際標準。國家對香港擁有主權,不容置疑,香港只是我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即使是享有高度自治,也不是完全自治,國家對本港政改有絕對的主導權是合法合理。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國家有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基本法,政改屬大是大非,必須依循法律原則。「公民提名」只是葉公好龍式的口號,不適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基本法是保護香港「一國兩制」的萬里長城,抵禦着欠缺法律基礎的「清兵入關」提名方案,捍衛着香港的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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