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資深評論員
筆者對政改寫了不少肯定性的文章,但凡事常有兩面。在認識到政改三人組及其團隊努力工作、推動政改諮詢的同時,也應當認識到政改諮詢的可以改進之處,這樣才能得到全面的認識,才能推動行政長官的普選繼續更好向前發展。在政改諮詢中,有關諮詢文件和諮詢報告都提到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候選人的提名、一人一票的普選和中央政府的任命等環節,但似乎少了參選人的報名參選環節。這個環節雖然不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考慮修改的內容,但卻可能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需要處理的問題。在參選報名階段,有必要解決行政長官參選人的資格審查問題。
「愛國愛港」要求應在法律上落實
根據基本法第44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這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已經落實了,但有關行政長官的「愛國者」的標準,還沒有在該條例中落實。
行政長官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書提到,「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第11(iv)段)在政改三人組撰寫的政改諮詢報告中也確認「主流意見認同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第3.05段)還說「主流意見亦認同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而《基本法》現有的相關條文已充分反映這要求。」(第5.06段)既然如此,特區政府就應當將反映主流意見的愛國愛港的要求落到實處。如果沒有在法律上落實,只是在政治上號召提名委員和選民以愛國愛港標準來投票,這顯然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殘缺的。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標準,但卻要求提名委員和選民在政治上有所取捨,在選舉過程中,還可能引發選舉舞弊或非法行為的訴訟。
政改三人組提交的政改諮詢報告的最後一段提到,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政改作出決定後,「特區政府會啟動第二輪公眾諮詢,並爭取於2015年年初左右提交具體修改《基本法》相關附件的議案予立法會審議。」(第5.14段)從行文來看,政改第二輪諮詢的時間可能是今年9月至12月,這樣才能來得及在明年年初提交附件一的修正案予立法會。
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可能再諮詢
對此,筆者有兩個疑慮:一是有關的諮詢為何不在政改第一步曲之前完成,如原來時間不夠,可以適當延長,就不必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後再搞第二輪諮詢。這樣給人的印象是想對第二步曲的有關決定進行諮詢,恐怕就不合適。根據憲法第67條第(2)項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相當於全國性法律,在特區政府做了充分的諮詢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會作出決定。一旦做了決定,就不可能再來諮詢。再來諮詢,就會有問題。
二是政改「五步曲」是整體的,具有連續性,筆者的理解就是中間沒有其他插曲。如在第二步曲之後進行第二輪諮詢,在第三、第四步曲之後是否還可以諮詢,這樣就會引發不必要的插曲和爭議,發生延誤。
從諮詢報告披露的有關內容看,政府似乎是打算進行三輪諮詢,第一輪是啟動政改前;第二輪是提交附件一的修正案前;第三輪是提交本地條例的修訂前。但在第一輪諮詢中的「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就可能涉及第三輪諮詢的內容。筆者並非絕對不贊成再諮詢,但如有可能,應當減少諮詢的次數,增加諮詢的深度,想得周到些,就可以排除不必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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