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樹根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一位自稱「壹傳媒股民」的港版「深喉」,在過去兩星期以來連番透過電郵向報館爆料,指控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沒有把公司賺取的盈利派給小股民,卻大手筆地政治捐獻予反對派議員及人士,單單過去兩年的捐款總數已逾四千萬元。那些曾經收受過黎捐款的反對派人士醜態各異︰有人繼續站在道德高地,以「推動民主」作為免死金牌;有人托辭款項只是代所屬政黨收取,惟有關款項卻「滯留」在其個人戶口達9個月之久,遲遲未有轉入政黨帳戶,直至被人踢爆才匆匆「撇帳」;有人甚至矢口否認曾經收錢,但卻一味空口喊冤,拿不出任何證據。這場港版「捐款門」事件成為一眾反對派的照妖鏡,讓市民看清楚一些平日自命民主鬥士的人,原來都是「待己以寬、律人以嚴」的「雙面人」。
暴露反對派醜聞
現時本港對於政黨或組織收受捐款並沒有條例規管或禁止,但對於擁有公職或正在參與選舉的候選人,若他們收受外間利益卻秘而不宣,則可以構成刑責。觀乎今次「捐款門」事件牽涉的人皆擁有特殊身份,例如現任立法會議員、前任高官、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等,他們收受外間捐款卻不作申報,實有需要深入調查。
據爆料電郵顯示,現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梁家傑、梁國雄、毛孟靜和涂謹申都先後收受黎的政治獻金,而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5)條的規定,所有「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指「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而上述5位議員都被揭發收受有關款項後從未向立法會申報,俗語謂「受人錢財,替人消災」,現任議員秘密收錢,有機會利用自己擁有的公權力和影響力替捐獻者辦事及發聲,從而向金主「投桃報李」。早前曾發生所謂壹傳媒懷疑被抽廣告、黎智英密會美國前副國防部長沃夫維茨等事件,反對派議員都十分肉緊去跟進和解畫,更令人感覺「瓜田李下」。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已開會討論此事,並要求涉事議員盡快交代;就此,筆者希望委員會能密切跟進事件,敦促涉事者交代,在有需要時更應該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作出有力調查。
至於毛孟靜、涂謹申和陳淑莊3人各收受黎50萬元捐獻,時間正值他們參與2012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因此黎智英的捐款可被視作選舉捐獻的一部分;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9條及第37條的規定,所有1,000元以上的選舉捐贈都必須申報,而且更要向捐贈者發出收據。有傳媒翻查當時的申報資料,發現上述3人在選舉前後皆無申報相關捐款,更一律採取否認策略;但黎智英卻親口證實曾向3人捐款,令事件變成羅生門。由於事件涉及選舉公平公正,故選管會及廉政公署均不應袖手旁觀,必須查明實據,依法究辦所有違法人士。
反對派應坦白交代事件
此外,已退休的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亦被指多次收受黎共350萬元捐款,作為「特別項目」執行費及「香港2020」辦公室的裝修費。但事實上,新一批爆料電郵顯示陳太在收錢後,立即協助黎就壹傳媒被抽廣告事件去信質詢兩間本港銀行,此舉令人懷疑這筆捐贈另有目的。而且前任高官退休後收取企業大筆捐款,亦存在延後利益的觀感,令人質疑是否用來「報答」陳太在擔任司長期間曾經提供的「優惠」或「方便」。上屆立法會亦曾就梁展文涉嫌以權謀私收受延後利益一事召開專責委員會調查,故今回陳太收捐款是否涉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公務員事務局及立法會也應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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