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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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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如何理解循序漸進的原則


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資深評論員

循序漸進是香港特區推動民主發展的原則,見於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在起草過程中,鄧小平在一次談話中說到,這是前港督衛奕信提出來的,他非常贊成。當然「循序漸進」並不是英國成語,而是中國人處世、知人、讀書的心得。

循序漸進,語出《四書章句集注》。《論語.憲問》記載春秋時期孔子與子貢的一段對白,宋代的朱熹在評論中提出來。原話是:「子曰:莫我知也夫!子貢曰:何為其莫知子也?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朱熹對此解讀說:「不得於天而不怨天,不合於人而不尤人,但知下學自然上達。此但自言其反己自修,循序漸進耳,無以甚異於人而致其知也。然深味其語意,則見其中自有人不及知而天獨知之之妙。」

很多人對循序漸進一知半解

這段話相當艱深,筆者曾反覆體會。孔子的大意是,我的學問是不斷領悟的結果,別人知不知道,我不會埋怨,人未必知道,也許天會知道的。朱熹解說的大意是,對不如意的事,不一味抱怨天、埋怨人,相信有朝一日會被人理解,只要自己不斷反思,循序漸進,提高修養,但精妙之處仍難免人不知、天才知。

同理,對香港基本法的循序漸進,香港真正明白的人不多,誤解的人很多。如果孔子在世,也會有「莫我知也夫」的感歎。香港人對基本法大多不求甚解,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懂,卻要哇哩哇啦。好比中醫師,如果不懂藥物配伍、君臣佐使,是不敢配藥的。把獨活當作當歸,把桃仁當作杏仁,是不敢抓藥的。但香港特區的黃綠醫生,卻是大把。

例如,香港一些人不懂基本法,但卻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出質疑。問:對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產生辦法,為何不循序漸進;對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產生辦法,為何不循序漸進?對選委八分之一的提名為何改為提委過半提名,是否循序漸退? 筆者認為,這是需要說明的。

結合其他原則理解循序漸進

一、適用提名委員會的原則是「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循序漸進的原則雖然可以適用,但應當與符合實際情況的原則一起考慮。香港特區現已成為二元對立的社會,避免原地踏步的最好辦法就是原封不動。如果對提名委員會的人數作出變更,將引發更多的爭議,增加通不過的可能性。如果對提名委員會的構成作出變更,就可能不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如果對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作出變更,擴大所謂選民基礎,可能不符合「廣泛代表性」的原則。

二、適用於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原則,不但有循序漸進的原則,還要與符合實際情況和維護行政主導的原則相結合。由於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關係欠佳,反對派指責行政長官是「小圈子選舉」,不如立法會有認受性,應先推進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修改,後推進立法會的選舉制度修改。如果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得不到通過(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通不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2016年立法會的民主進程又進了一步,對維持行政主導是不利的。

三、指責提委過半提名是循序漸退,是不理解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基本法附件一和第45條有個人提名與機構提名的區別。附件一的提名是選委個人提名,可以有各種比例的要求;第45條的提名是提名委員會(作為機構)的提名,又有「按民主程序」的要求,民主又有「少數服從多數」的含義,所以才有過半的要求,與循序漸進或減退沒有關係。當然,過半未必是「按民主程序」的唯一解讀,可能還有其他解讀,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做過半的解讀也是正確的,有效的。而選民從1200人增至500萬人,則不是循序漸進,而是飛躍猛進了。

以上三點說明,在香港民主實踐中適用循序漸進,要注意其他原則的存在,不可偏廢;要注意什麼原則更為重要;要注意何者是民主的主要方面。循序漸進對處世、知人、讀書都很重要,但不是唯一的、孤立的、凌駕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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