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顧問公司董事夥同律師在2001年至2007年間,向25名民事傷亡訴訟的客戶聲稱「不成功不收費」,事後攤分所得賠償,共獲144萬元,事件在2010年被匿名信揭發。兩人今年4月被裁定罪成,被判緩刑,惟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高院法官昨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在原則上犯錯,對被告太過寬大,下令兩人需分別加刑至即時監禁兩年兩個月及三年兩個月。
25項罪成 區院判緩刑
案中顧問葉漢明(44歲)及律師楊潤康(62歲),於本年4月在區域法院,分別被裁定合共25項包攬訴訟罪成,葉被判囚一年、緩刑年半,楊則被判囚15個月、緩刑兩年。
原審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接納楊在律師會發出通告提醒避免涉及包攬訴訟後,已沒有再接生意,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求情因素」,惟三名高院法官的判詞指,律師會在2005年發出有關通告,但沒有爭議的證據顯示,兩名被告在其後的兩年仍然繼續使用該包攬訴訟的協議,胡官判斷此求情因素時犯下錯誤。
另高院法官表示,所有申索人在簽署一份聲稱已獲告知權益且拒絕法援的文件時,他們並未被通知有關文件的真正目的,胡官亦指這份文件只是「騙局」,所以她所指的案中並無證據顯示兩名被告「欺詐客戶」的說法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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