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火
最近我遺失的一批上世紀八十年代的作家書信,出現在廣州拍賣行。這批書信,主要是內地作家給我的書信,其中包括巴金、錢鍾書、楊絳、葉聖陶、俞平伯、沈從文、卞之琳、艾青、駱賓基、王蒙、秦牧、顧城等人,共達十六封之多。
這批信件原擬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廣州東方賓館拍賣,時間逼迫,我除了通知傳媒外,立即發表聲明。聲明如下:
本人潘耀明(筆名「彥火」)近日發現本人早年遺失的一批與作家來往的信件,刊印在廣東崇正拍賣行的「廣東崇正二○一四秋季拍賣會--私家話語(近代名人朋友圈)」的刊物上,令人大吃一驚。這批信件包括巴金、錢鍾書、楊絳、葉聖陶、俞平伯、沈從文、卞之琳、艾青、駱賓基、王蒙、秦牧、顧城等人給我的信件(信件上款署名除了用本人的姓名潘耀明外,也有個別用筆名「彥火」)。這些信件純屬我與作家朋友之間往來的私函。本人對此深感憤慨。除了要求拍賣行立即停止這次的拍賣,本人將保留一切法律追究的權利。
特此聲明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早年我研究中國現代作家,又策劃編輯出版不少現代作家的作品,與這些作家長期以來保持了書信的聯繫。
我所遺失的這批信,不乏出自名家、大家的手筆。我相信這批信件是在我轉換工作時「流失」的,至於如何「流失」,則是耐人尋味的。
我過去與作家來往的書信,大都是存入檔案內,由助手或秘書管理。
這些信的不翼而飛,當然不是無緣無故的。
我與拍賣行交涉時,指出在拍賣手冊上出現屬於我所擁有的信件,上款有我的名字,而之前我並沒有委託過拍賣,也沒有轉讓給其他人。既然這些信件沒經我同意,這次拍賣當屬不合法。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這些信件真的是我遺失的,拾到者應歸還失主,如果據為己有,須負上刑事的責任了。
作為拍賣行,理應撤拍。
年前,本港某位已退休的雜誌主編,把錢鍾書、楊絳夫婦給他的信拿去拍賣。楊絳女士很是生氣,告上法庭,結果法院宣布楊絳女士上訴得直,拍賣者敗訴之餘,還被判罰人民幣二十萬元。
楊絳的理據是,這些書信牽涉版權和個人隱私。
換言之,這次書信拍賣,侵犯了個人的版權和隱私權。
所謂版權,因信是由寫信人寫的,版權理應是屬於寫信人的;至於隱私權,是書信中屬於個人之間來往的私函,內容也是限於兩者之間溝通,不是公函,更不是致大眾的公開信。
按照國際版權法的慣例,除非寫信者逝世五十年後,否則是版權的擁有者,基於隱私權的理由,是不能公開或變賣的。
我被拍賣的信件,除了涉及以上的版權和隱私權外,還有所有權的問題。
因為這些信件的所有權屬於筆者,這是筆者遺失的信件,拍賣行明知信件所有權不是屬於拍賣者,如果繼續拍賣,也須負上刑事責任。
這樁拍賣信件風波,在海內外傳媒的聲援及本人的交涉下,信件終於撤拍了。
下一步,將是如何追回這些遺失信件。這批信件既是遺失物,拿到這批信件的人,不管是通過什麼途徑獲得,都應歸還失主,否則將負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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