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漢清 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
中國在港主權
香港地區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對港主權是沒有爭議的事。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英國於1842年強迫滿清政府在《南京條約》中割讓香港島,於1860年強迫滿清政府在《北京條約》中割讓九龍半島,於1898年強迫滿清政府在《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租借新界地區及離島予英國99年。這些不平等條約,是英國以炮艦侵略方式武力犯境、強佔中國土地的後果。
《南京條約》等不平等條約涵蓋下的香港地區,並非兩鄰近主權國存在爭議的邊境領域(如印巴邊境衝突的查謨-克什米爾地區),也非兩主權國在爭霸戰爭中敗方向勝方自願割讓作賠償的土地(如普法戰爭中的阿爾薩斯-洛林地區),更非兩主權國間自願轉讓的土地(如美俄間的阿拉斯加轉讓),而是在明目張膽侵略下遭搶走的領土。
在事實和國際法上,中國從未放棄對香港地區擁有的主權。(1)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的立場是,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不平等條約,主張在條件成熟時通過談判解決香港問題。
1982年,中國政府與英國政府透過談判解決香港問題,於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同意英國於1997年6月30日從香港撤離,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中國於7月1日收回香港,並對香港地區恢復行使主權。須指出的是,自《南京條約》生效當天起至1997年6月30止的150多年間,中國對香港主權雖因鴉片戰爭戰敗關係未能行使,卻從未因此而中斷,香港地區主權從未因此轉予英國。
因此,根本不存在英國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只交還香港地區的國防和外交權力予中國,其他「剩餘權力」全數交予香港人的可能。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二條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聯合聲明》並無賦予香港永久居民立憲創制的「剩餘權力」,但第三條第十二款具體承諾,將中國對香港的各項基本方針政策(連附件一的具體說明)以香港基本法規定之,使之變成可在法庭上作辯解(justiciable)的憲制保障,港人因此擁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政府不能侵犯港人在香港基本法下所享有的憲制權利。
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
在香港有理論說,不管香港主權誰屬,中英談判期間,中國政府的確曾承諾除外交和國防以外,其他一切事務全歸香港自治,中央政府無權干預;論者以《聯合聲明》第三條第二款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有理論進一步提出,按《聯合聲明》,中央政府在香港的角色,充其量,只能像是君主立憲體制中虛君的禮儀角色;除外交和國防外,關於香港特區的所有其他事務,特區政府只需向中央政府備案,中央政府對有關事務無管轄實權,港人據此治港,享受自治。這種說法,既不符事實,也經不起考驗。
以上的理論,完全忽略了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法律基礎;這法律基礎,就是載於《聯合聲明》第三條和附件一的中國對港基本方針政策。(2 )
首先,外交和國防,是國家事務,非地方政府所能或應管轄的事務,根本不屬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範圍。其次,《聯合聲明》第三條第二款說的是「高度的」自治權,不是「完全的」或「絕對的」自治權;「高度自治」的程度,以不能抵觸《聯合聲明》第三條所羅列的各項中國對港基本方針政策作衡量。有關的基本方針政策,不單英國不能變,香港不能變,就是中國作為主權國也不能變;中國主權甘願自我約束,為的是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和特區,是一個憲制性的關係。《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國對香港的各項基本方針政策「以《基本法》規定之」的承諾,必須藉《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的特別安排實現。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第三十一條頒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履行對港人的承諾,至今已25年。
《基本法》序言清楚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重申:「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1999年,終審法院審理「吳嘉玲案」,在對該案作終局判決前,未有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的香港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終審法院的解釋又不符合立法原意,對香港高度自治範圍也作出了偏離基本方針政策的理解。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問題作出修正,重申了中央政府對外交和國防以外其他香港事務(如香港特區居留權)的管轄權,以保障香港社會基本構成五十年不變。
在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的憲制安排下,對涉及外交、國防、或各項中國對港既定基本方針政策的事務,人大常委會對之均有解釋和管轄權,以保障香港五十年不變。這樣的安排,符合和跟進了《中英聯合聲明》所承諾「一國兩制」的構思和制度安排。
(1)辛亥革命推翻滿清政府以後,國民政府提出廢除不平等條約的主張,並與英國政府多次談判香港問題但未有成果。1943年1月11日,國民政府與英國簽訂平等新約時,即因香港問題未獲解決,曾正式照會英國,保留日後提出之權利。
(2 )細閱《中英聯合聲明》,聲明條文不支持中央政府只管外交和國防的理論:
(1)第一條確定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2)第三條公開申明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a)第一款說中國政府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設立香港特區;(b)第二款說外交和國防不屬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範圍;(c)隨之而後的第三款至第十一款,逐一說明中國對香港特區的其他基本方針政策,當中包括對政治和社會經濟制度安排的基本方針政策;
(3)因此,說中國對香港特區只擁有外交和國防權力,對其他事務無管轄權的理論,與《聯會聲明》第三條內容有根本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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