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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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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特首兩大「法源」


香港依法落實2017年普選特首,是中央、特區政府和廣大市民的共同願望;而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改所作出的決定,則是普選特首的憲制基礎。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現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即「2007年決定」),在去年8月31日就香港政改問題作出五項決定(即「8.31決定」),其中第五項決定關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前四項為: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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