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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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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專輯:香港基本法知識答問(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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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已清楚界定香港特區居民類別。圖為羅湖口岸管制站大堂。 網上圖片

問:哪些人屬於香港特區居民?

答: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問:具備哪些條件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答:香港基本法頒布時列明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包括:

(一)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周歲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六類居民在香港特區享有居留權,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問:香港永久居民資格還有甚麼特別的界定嗎?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了解釋,明確了基本法相關條文的清晰含意。該立法解釋包括兩個方面,簡單地說:

第一,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

第二,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中國籍子女,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必須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條件的香港永久居民,該子女才可以擁有香港居留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6月26日釋法決定)

問:什麼人可以成為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

答: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是: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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