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提到,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容許政黨成員競逐特首,惟他們須在獲提名時聲明他們是以個人身份參選,倘有政黨成員當選,必須在當選後7個工作日內,公開作出法定聲明,表明不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書面承諾不在任內加入任何政黨,也不受任何政黨黨紀所規限。考慮到香港目前未有政黨法,香港社會各界對上述議題未有明顯共識,故當局建議2017年特首選舉,維持現時《條例》有關特首不可是任何政黨的成員的相關規定,而此建議不涉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