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特區政府發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提出特首人選倘不獲任命的重選安排,在考慮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規定特首須由中央政府任命下,特區政府將在進行本地法例修訂時,考慮如何因應中央政府任命決定處理這一問題。
中央政府有權不任命
諮詢報告中指,特首人選通過選舉產生後,仍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才能成為特首,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首須由中央政府任命,這種任命決定權,具體體現了國家主權。因此,中央政府依法任命特首並不是形式上的任命,是實質任命。中央政府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
根據目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五六九章)第四條指,特首任期屆滿;特首去世或中央政府依照香港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即特首職位出缺。
《條例》未定重選安排
《條例》第十一條訂明有關特首補選的規定。第十一(三)條只訂明,在特首當選人未能在7月1日就任特首的情況下,規定於在任特首任期屆滿後120日(或緊接的星期日)進行補選。但並沒有任何條款明確說明如何處理一旦在7月1日前,特首人選不獲中央政府任命的重選安排。因此,在特首由普選產生時,需考慮是否修改現行《條例》,對普選人選不獲任命情況作出規定。
諮詢報告建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規定特首須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區政府將在進行本地法例修訂時,考慮如何因應中央政府任命決定處理這一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