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訂明,特首普選先行、立法會普選隨後。《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指出,若立法會不通過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特首產生辦法的議案,2017年特首須繼續由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更遙遙無期。香港政制將無可避免原地踏步、停滯不前。
人大決定:先特首 後立會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8.31」決定中指出,由於2012年香港特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故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
決定指,此決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特首普選的問題,從而為特首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特區政府在報告中指出,倘立法會不通過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特首產生辦法的議案,2017年行政長官須繼續由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更遙遙無期。香港的政制將無可避免原地踏步、停滯不前。
當局並強調,如2017年能夠落實普選特首,由普選產生的特首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將可進一步討論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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