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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勇 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暨南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在香港特區實行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作為我國選舉制度領域中的一種全新嘗試,其實施的過程也必然面臨各種壓力:一方面,儘管中央政府對香港實現普選的立場和誠意是不容懷疑的,但我國內地在普選問題上的運作經驗並不成熟,加上「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特區特殊的權力關係,要想在普選的制度設計上達成有效共識還有待雙方進一步的磨合。另一方面,香港在國際上特殊的地位以及長期受殖民管治的歷史,使得一些西方國家常常以自己普選制度發展成熟為由,打�蚗飢U香港發展民主的口號來干涉中國內政,企圖挑起兩地的爭端。
在香港特區實行的行政長官的普選不同於其他任何國家的普選制度,其普選路徑和模式也必定具有中國香港特色。同時政制的發展在繼往開來的同時也需要遵從制度理性,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繼承政制發展過程中有益的階段性成果。
從歷史上看,普選在世界各國都是在經歷長期的奮鬥歷程後才得以實現的,例如,美國獨立240多年後的今天,其總統仍未實現直選。英國國家元首採取的是世襲制,政府首腦也未曾實現普選。香港卻在回歸後20年就實現行政長官普選,這一成就的取得主要歸功於中央政府在推動香港民主化過程中所作出的努力和表現出的誠意態度:先是把在《中英聯合聲明》裡沒有提及的普選問題寫進基本法,然後在2007年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從而明確了香港普選的時間表,之後又在2014年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普選給予明確指導。
現在反對派所提出的多種提名方案,在起草基本法時都被提出過,現行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是最具有廣泛代表性且最能被各方接受的方式,從而被寫入基本法。 在香港,進一步的推進普選需要好好維護來之不易的制度共識並細化制度而不是另行改造制度,創造新制度。或許此刻反對派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存在異議,但是現代法治的精髓就在於,你可以自由地批判法律, 但在法律沒有修改和廢除之前, 你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因此,繼承政制發展階段成果,將香港行政長官的普選引回到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上來, 是推進香港順利實現普選大計的不二法門。假若一味的與中央政府扯皮、推諉,只會導致遲遲不能產生普選的行政長官。
因此,兩地必須意識到香港的普選問題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最終的普選設計方案也要體現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不需要其他國家的「援助」,在兩地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夠不斷向前發展。此外,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均須大力加強普選實施前的配套制度建設以促進普選的成功開展,確保香港的穩定以及中央與香港關係的和諧。總之,普選的實現,最終只能通過和平、法治的方式,通過對話協商的方式,以理性的態度繼承政制發展過程中有益的階段性成果,這才是最有利於香港社會本身、也是符合國家利益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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