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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東山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成判緩刑。 資料圖片
被告擬北上再辦學 上訴須諮詢因「法律洇畯躞恁v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前勞工處助理處長周東山(70歲)提早退休後開辦語言中心,惟他明知兩間中心有機會結業下,仍收取兩名學生家長共8,900元學費,成為首宗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中「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罪的案件。裁判官有鑑周年紀大及健康欠佳,故判處14天監禁,緩刑一年。周於庭外直言「公道自在人心」,並有意到內地開設幼兒語言中心,至於上訴與否須要諮詢法律意見。
控罪指周東山於前年12月至去年2月期間,在無合理理由相信可提供相關課程下,仍縱容尖沙咀和銅鑼灣的東山語言中心,分別收取張莉娜繳交的6,500元學費,以及劉潔儀繳交的2,400元學費。本案亦是《商品說明條例》修訂後,首宗涉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罪的定罪案件。
求情稱腳痛 指「公道自在人心」
暫委裁判官林子勤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引述早前提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周東山已年屆七旬,身體欠佳,不建議周接受社會服務令,林官考慮到周年事已高,並已全數賠償事主,故判處緩刑。
周的代表律師昨求情稱,周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年紀大,患有右大腿坐骨神經痛 ,需服藥才能走路。
周在庭外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他尊重法庭的裁決,而本案是「技術上的判決」,公道自在人心,又不擔心長俸會被本案影響。被問及會否上訴時,他稱案件已浪費很多時間,上訴與否需要諮詢法律意見,因為「法律洇畯躞恁v。
他又謂不後悔開設語言中心,並有意公開10年來的研究成果,並計劃於本年底東山再起,在上海成立嬰幼兒培訓中心。
就周東山會否因罪成而失去長俸一事,公務員事務局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退休公務員如被判干犯罪行,當局可根據相關退休金條例決定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其退休金,包括:經行政長官核證、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的刑事罪行、《防賄條例》中的任何刑事罪行及《刑事罪行條例》第二條所訂的叛逆,惟未有正面回應周會否因此失去長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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