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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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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佔領行動」猖獗 豈能姑息縱容


徐 庶

一名跟車工人被指控在「佔領旺角」期間向警員投擲鐵馬,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成立。他提出覆核,在網上搜尋電視新聞片段,指可證明清白,裁判官看過片段後,決定撤銷定罪,被告當庭獲釋。這項判決推翻原來法庭審訊的所有供詞,非常不合理。法官應該根據控辯雙方的供詞作為準繩,原來的判決是合理的。「佔領行動」暴力騷動相當猖獗,法官應該從嚴判案,絕對不能形成「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姑息縱容現象。

電視所播放的新聞片段,僅僅是當晚發生的事情的一部分,並沒有把整個過程攝錄下來。當時的片段是看到有另一穿黑衣的人推鐵馬,但被告有份推也是犯罪行為,而且引起別人注意,屬於煽動他人擾亂公眾秩序的罪行。裁判官看過片段後,認為控辯雙方的供詞都與片段不吻合。被告曾供稱有灰衫女子推鐵馬,在片段中看不到,但確實有一名灰衫者在另一邊拉鐵馬。當時被告的手只是放在鐵馬上,是否真的有推,這一點是不清晰的。「手放在鐵馬上,不清楚是否真的推」,這明顯是想當然,是為被告脫罪尋找理由。

當時搞事者聚集衝擊警方、推動鐵馬,是一個很長的時間,若果為時長達十多分鐘,僅僅靠兩分鐘的新聞片段,絕對看不到整個案情,所以才會出現法官所說的影片和供詞不吻合。最重要的疑點在於,警員作供指被告有份推鐵馬,被告則指是穿灰色衣服的女子在推鐵馬。但新聞片段所見,並沒有穿灰色衣服的人。很顯然,這樣一個片段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當時動作沒有違法。 

被告當晚參加起哄和推動鐵馬的衝擊活動,並不是剛好路過,根本是刻意為之。電視新聞片段就是說搞事者推動鐵馬,也拍攝到被告的手正按在鐵馬上。警員的供詞是有人推動鐵馬,最後搬動鐵馬投向警員。法官應該明白在場推動鐵馬的人,其實都干犯了「擾亂公眾秩序」,並不一定要證明最後有做了擲鐵馬的動作才算犯罪。

「佔領行動」期間,旺角經常出現騷動,這是香港公眾非常焦慮和擔心的治安問題。法官應該從維護公眾利益和治安的角度考慮判案。前終審法院大法官李國能2008年談到判案的準則時指出:「判罰之主要目的,在於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這四個目的都是以公眾利益為依歸。但是,有時為了達至某一目的會判處較重的刑罰,而為了達至另一目的則會判處較輕刑罰。在量刑時,法官必須考慮案中所有具體情況,在各項目之間,權衡輕重。法庭在判處刑罰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某類罪行是否猖獗,以及其猖獗程度是否備受社會關注。」

「佔領旺角」的暴力騷動相當猖獗,法官應該從嚴判案,絕對不能形成「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縱容現象。律政司應該提出上訴,並且應該要求電視台提供當晚涉案的全部片段,以證明被告難逃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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