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2月26日在鯉景灣遇伏被斬一度命危,案件昨在高院續審。控方昨日在庭上播放次被告黃志華押解回港後的錄影會面時,他承認斬了劉進圖3刀,但「唔知會搞到咁大鑊」。
次被告黃志華在片段中承認「真係有去傷佢(劉進圖),但事前唔知咁嚴重」。當日早上,首被告葉劍華駕駛電單車接載黃,在九龍塘喇沙利道等待「目標」,看到劉的深色私家車出發。他指因案發前曾數次跟蹤劉,遂估計他將前往飲茶,於是超前先抵西灣河海傍。稍後黃趁劉下車關門時,下車揮刀斬中劉的背部一刀,右腳兩刀,然後「慢慢返上電單車」離開。
葉、黃兩人曾短暫分手,其後約在九龍塘火車站會合,並由葉駕駛私家車到上水一處河流丟棄兇刀、黃的衣服和外套,然後再載黃到上水新都廣場買新鞋。黃稱,棄刀地點由葉選擇,自己並不熟悉,而換鞋則因為怕「留低痕跡,俾人影到相」。
兩被告潛東莞5天被捕
黃表示,他們棄置兇刀後便回到粉嶺家中休息,下午約2時接到葉的電話,相約一起過境到內地。並指他在內地桑拿店住了數天,然後約了一位花名「長毛」的工作朋友去東莞,逗留4天至5天後被公安拘捕。案件今日續審。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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