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立人
香港人崇尚法治精神,司法界在香港有崇高的地位,為維持司法獨立的原則,社會給予司法人員極高的信任和至高無上的權力。司法機構有維護社會安寧的責任和對七百萬人負責的社會良心,如果對暴力違法亂港者輕率判決,能宣示「違法者必須承擔後果」的法治精神嗎?
去年違法「佔領」行動期間,多名示威者戴上口罩和眼罩,手持鐵馬衝向立法會大樓,造成多道玻璃門及設施損壞,警方其後拘捕涉案4人,4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毀兩罪,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須另付500元堂費。
無獨有偶,曾擅闖軍營、阻差辦公及拒捕被判監的死硬「港獨」分子招顯聰,去年在非法「佔旺」清場期間,用手推及胸撞執勤警長,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判招入獄兩星期。
懲罰違法者 維護法律尊嚴
法律界人士質疑判刑過輕,有民間團體近日更發起「一人一電郵」行動,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訴,信件指,裁判結果與市民的預期有嚴重落差,令人質疑司法機構是為法治把關,還是縱容暴力,律政司已去信裁判法院,就有關判刑提出覆核申請。
對於奉公守法,希望安居樂業的市民來說,這樣的結局是足以令人感到憤怒的,這些年來,激進反對派和「港獨」分子目無法紀,任意妄為,把香港鬧得天翻地覆,無日安寧,政府施政受制,市民生活不安,以至經濟倒退,市面蕭條。執法者受到嚴重挑戰,幾經艱辛,才將違法亂紀的人送上法庭,多少人希望法庭能給予違法者相應的懲罰,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回復社會安寧。然而,就在七百萬人眾目睽睽之下,裁判官又一次將違法者輕輕放過。
一直以來,香港人崇尚法治精神,司法界在香港有崇高的地位,為維持司法獨立的原則,社會給予司法人員極高的信任和至高無上的權力,法庭的裁決,就是最終的結果,即使有所偏差,甚至給社會帶來相當嚴重的不良後果,我們也只有默默接受。然而,司法機構有維護社會安寧的責任和對七百萬人負責的社會良心,但是,如此輕率的判決,能宣示「違法者必須承擔後果」的法治精神嗎?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縱容暴力 社會無安寧
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相對監禁10年;入獄14天和監禁5年的對比,足見兩者有天淵之別,套句廣東俗語來說,就是「打邊爐和打屎忽」。從事實所見,前者造成政府公物嚴重損毀,當局事後須花費近59萬元維修。後者更於前年12月,擅闖位於中環的解放軍駐港部隊軍營,最終被裁定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成。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一年。這次被告在緩刑期間故意襲擊警務人員,裁判官自己也認為罪行嚴重。令人感嘆的是,我們看到的事實是裁判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兩宗罪都未能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前者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犯案者不過當是另類的社會活動;後者更是相等於當庭釋放,而且計算得相當精準,由於招顯聰在被裁定罪成後一直還押,扣減還押時間後,當天下午便回復了自由,並洋洋得意地向傳媒宣告,我又出來了。
這樣的結果,無異是向整個社會宣佈,「暴力無罪,襲警有理」,若然司法機構縱容暴力,無視有人反中亂港的事實,今後社會還會安寧嗎?若司法機構將個人的政治立場左右法律的公平,香港將來還有前途可言嗎?
香港回歸以後,中央政府一直恪守「一國兩制」的承諾,尊重香港的法治精神,但我們必須明白,「五十年不變」並非「五十年不管」,「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我們尊重司法人員的地位和品格,但卻不至於要放棄基本法的精神和香港的前途,司法獨立固然重要,但七百萬人的福祉同樣重要,香港的長治久安也同樣重要。今日,雖然香港反中亂港和「港獨」分子甚囂塵上,但香港七百萬人仍然是熱血的中國人,任何人知法犯法,擾亂香港的企圖都是不會得逞的,今日中華民族正值復興之期,「國力日隆,倉諸之積無窮;蔽日紅旗,興復之功何遠」,「若仍甘作洋奴,徘徊異路,企望『顏色革命』,必為時勢所棄,且看今日之香港,竟是誰家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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