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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寶琳破壞立會制度,昨日罪成候懲。 劉友光 攝
張漢賢黃根源阻門令保安受傷 官指破壞制度影響會內保安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土地正義聯盟」成員葉寶琳、「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與另一名「社運人士」,涉嫌於去年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期間,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無遵守秩序,昨日被判「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等候各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判刑,其間3名被告可續保釋。裁判官李紹豪裁決時指,明白立法會有責任聽取民意,接納阻擋立法會的門是一種示威行為,但認為即使是行使憲法權利,阻門都是破壞立法會的訪客登記制度,令保安員未能檢查訪客的物品,影響會內保安。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去年6月6日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時,遭大批示威者衝擊,警方事後起訴20多人,其中包括「土地正義聯盟」成員葉寶琳(34歲)、「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42歲)及「社運人士」黃根源(25歲)。
指葉鼓吹他人於立會內逗留
裁判官李紹豪昨日在裁決時表示,首被告葉寶琳當日在立法會逗留近5小時,其間更以主辦人身份發表講話,鼓吹其他人在立法會逗留。多項證供亦顯示,張漢賢及黃根源曾以身體阻擋立法會西門出入口,兩人破壞立法會訪客制度,間接令多名保安員受傷。
李官續指,明白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當日的議題受公眾關注,公眾想表達意見也不難理解。雖然案中的示威者未有衝上立法會上層破壞會議,但立法會已設立公眾席給公眾列席聽取會議,大樓外亦設立示威區,公眾可以行使言論、示威自由表達意見,但無權這樣使用立法會大堂。
官強調制度維護立會尊嚴
裁判官特別提到,立法會有重要的憲制責任,所以有特權管理立法會,定出保安條款和範圍,限制議員和職員以外的人進出,維持立法會尊嚴,故裁定3人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名全部成立。
未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張漢賢求情時稱,因患有心臟衰竭故未能工作,一家依靠綜援維生。他又透露自己在粉嶺成長「眼睇麰輕鉽曮Y咁」,「不希望香港成為中國其中一個城市」才參與「反東北」示威。
葉寶琳求情時則稱現任職宗教團體幹事,月入3萬,又稱自己多年來參與不同的公共事務,曾有3次與非法集結有關的案底,均與社會事務有關而非為私利。是次因特區政府「未有聽取民意」,才作出行動向官員施壓,希望扭轉政府決定。
違立會行政指令可監3個月
為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及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立法會主席根據第三八二章第八(3)條發出《行政指令》。第三八二章第二十(b)條訂明,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違反《行政指令》或根據該等指令所發出的指示,而該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規限這些人在其內的行為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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