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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將軍澳廠房。資料圖片
律政司申召總編出庭 冀事件作新聞機構借鑒
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現已停刊的《爽報》,於前年3月六旬夫婦在大角咀被殺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派記者訪問死者幼子,即該案被告周凱亮,並刊登有關周犯案動機的報道。律政司先後3次入稟控告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以及兩名負責報道的記者藐視法庭。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進行提訊,律政司代表指事件將會作為其他新聞機構的借鑒,故申請傳召張劍虹和李彭基出庭交代整個編採過程,包括刊登報道前是否知道有法律風險,「(佢哋)有無擔任『守門人』角色,抑或知道刊登報道對報紙有好處,甘願以身試法?」法官將於一兩星期內頒佈裁決。
庭上透露,時任兩報總編輯的張劍虹和李彭基,因早前已去信表示一力承擔責任,法庭排期於下月16日開庭處理刑罰問題。兩名被控記者則至今仍未向法庭存入誓章,辯方屆時或申請撤銷律政司獲准起訴兩名記者的許可,法官昨日要求雙方就記者的部分再商討。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日稱,兩報在刑事案有裁決前刊登報道,不只是兩名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的責任,而是新聞機構的「集體決定」,故申請傳召兩人出庭接受盤問,解釋他們於刊出報道前曾否徵詢法律意見,是否知道有法律風險,及是否有人曾反對刊登報道等。
兩總編需解釋有否當「守門人」
他舉例指,刑事案中的被告即使認罪,法庭也需要知道其犯案目的和過程等,以了解案件的嚴重程度,兩人需要解釋他們有否擔任新聞「守門人」角色,抑或知道刊登報道對報紙有好處,因而決定冒險。
翟續指,關注誰是「放料」的消息人士,因周當時剛被警方拘留協助調查,如果被告沒有小心求證過就刊登他承認殺人的報道,會令案件更為嚴重。法庭要知道兩人作為總編輯,向記者作出過甚麼指示,例如會否要求記者「創意寫作」,「如果佢哋叫記者不惜一切都要拎到料呢?抑或係記者主動?」
控方:兩記者訪問稱是周的「朋友」
他又提到,兩名採訪記者前往小欖精神病中心訪問時,聲稱是周的「朋友」,周一度反問他們是誰,後來才改口向懲教員說兩人是其朋友,認為記者對事件不會沒有責任。
翟強調,律政司作出是次申請非有心干預新聞自由,也不是想找出更多與案有關者。他承認決定判刑是法官的責任,律政司不可強迫被告出庭或違反被告的緘默權,但既然辯方選擇呈入兩人的有關誓章,便有責任接受控方盤問交代詳情,如法官不考慮這些事實就判刑將會十分危險。
他又指,律政司於前年提出起訴後,本來可更快處理案件,但須等到刑事審訊完畢,而刑事審訊又不幸地進行了兩次。雙方其間曾商量過以閉門形式進行藐視法庭聆訊,但最終否決,因認為本案對新聞界至關重要,將會作為其他新聞機構的借鑒。
被控兩記者未呈誓章需另議
法官區慶祥指將於一兩星期內,就申請頒下書面裁決。他關注到兩名被控記者從未呈入誓章,但兩案已排期於下月16日同時處理,「邊個話排埋一齊㗎?係我呀?」他認為就目前情況而言,總編輯及記者的案件同時處理將會較麻煩,惟申請分拆將會再度拖延案件,因此要求雙方就兩名記者的案件再商討。
律師:緘默權非絕對性
就律政司昨申請傳召《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及現已停刊的《爽報》總編輯李彭基出庭接受盤問,惟辯方強烈反對,稱律政司的申請可能干預新聞自由。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指,緘默權並非「絕對性」,須視乎案件的獨特性,以決定是否容許被告保持緘默,而律政司有責任找出事件始末,讓法庭得到最全面的資料。
陸偉雄昨日指出,因庭上未有確實披露相關資料,現階段難以判斷律政司申請會否干預新聞自由,須留待法官閱畢所有誓章及陳詞後作決定。就算法官不批准是次申請,如法官在求情判刑階段始對辯方說法有懷疑,仍能傳召兩人到庭解釋。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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