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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司徒冕
控方結論:
1、秦2011年10月5日返回淘大花園單位後,沒有活蚋鰶}大廈。案發期間無記錄顯示有救護車到場,秦亦不可能自行秘密離開大廈,因大廈大部分位置均有閉路電視及警報系統,故唯一合理推斷是她於10月6日遭陳文深殺害
2、陳文深以保鮮紙及真空袋藏屍,放入尼龍袋帶離大廈,他知將軍澳區內垃圾會送到堆填區,遂駕車到將軍澳棄屍
3、死者不會不處理名下淘大花園物業及銀行戶口內的50萬元存款,急於清理單位不合邏輯
4、死者友人曾向被告查問死者行蹤,但被告多番隱瞞,目的是不想令人懷疑他殺了死者
5、陳文深打破4個月一次的習慣,將車提早送往消毒
辯方結論:
1、秦患有嚴重抑鬱症,自殺風險高及有流露自殺傾向,曾企圖跳窗自殺,又撥打電話向四川家人逐一道別;或因分手打擊真的「躲藏自己」,避開大廈的閉路電視及警報系統離開返回內地,警報系統於大廈清潔時關閉,秦於是能離開
2、陳無殺人動機,秦答應兩、三天搬走,物業以秦名下登記,但實質供款人為陳,故陳是物業真正主人,殺秦反而未能辦理轉名手續及取回單位
3、秦好友唐文蓮丈夫羅範良的證供指,他於2011年10月中收到秦來電,問候其妻到四川探望病重父親的情況,而唐的確於10月7日前往四川,正正反映秦於10月7日仍然在生
4、陳不向秦透露唐及其夫有關秦的下落,是因對方是「陌生人」,話題涉及私隱,故不想透露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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