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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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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華懋基金700萬訟費自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於2002年立下遺囑,將總值830億元的財產留給華懋慈善基金。事件纏訟多年後,特區終審法院在今年5月裁定基金敗訴,指基金並非遺產受益人,只是「信託人」。終院昨日再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基金要自付訟費 ,不能從龔如心遺產中取得上訴終院的訟費,但毋須負責律政司一方的訟費。消息稱基金要自付的訟費約700萬元,律政司一方的訟費則為500萬至600萬元。

特區終審法院昨日頒下書面判詞強調,基金不能因遺產有錢就順理成章為今次上訴支付訟費,否則會鼓勵基金誇大開支,而且基金提出上訴是不智的決定。為了澄清遺囑詮釋的訴訟,原訟庭一般都會批准在遺產扣除,但到上訴階段,提出上訴一方便要承擔輸訟費的風險,華懋在上訴庭被駁回上訴仍毋須自付訟費已屬罕有。

判詞續指,華懋今次以遺產金額極高、它有權利上訴終院,及終院有為信託管理頒發進一步指引為由,希望繼續免付訟費,是不能接受的,而律政司指基金是為了想擴展基金管理層權力的不當意圖,而非為促進慈善才提出上訴,故要求由基金負責有關訟費。

官指毋須付律政司訟費

判詞又指,終院認為律政司上述的指控性質十分嚴重,再開庭聆訊時未有提出,只依賴推論而欠缺證據支持,所以不予接納。若要基金支付律政司及臨時遺產管理人的訟費,肯定會弄致基金因無錢而破產,影響龔如心與其丈夫當初成立基金的本意,也會增加執行龔如心遺願的難度,耗費更多開支和時間,故不予採納。

終院表示,如律政司認為基金或其成員在管理善款時不稱職,可以向法庭再呈交證據提出申請,否則基金可取得營運需要的開支。

終院在今年5月裁定基金只是遺產信託人,而非受益人後,即表明要制定指引成立監管機構,成員要具備無法令人質疑的誠信、經驗和判斷力,他們會為基金帶來不同技術,以執行基金工作,包括履行類似諾貝爾獎的中國獎項。而律政司以慈善公益守護者身份,會參與制訂如何使用遺產指引。

據悉,華懋慈善基金失去主要「話事權」後,遵從特區終審法院的指令,在過去3個月內與律政司不斷有交換草擬文件,雙方就基金以外的管理機構監管作出制定指引,基金一方提出挑選獨立監察人數為3人,5人或7人不等,但律政司則認為由3人組成的監管機構成員便足夠。

基金律政司下月開會定指引

消息指,基金將不會主動提出人選,一切交由律政司去「嚴選」名單,雙方已暫定於9月中在律政司進行初步會議商討有關制定指引及人選詳情,希望能盡快落實及履行龔如心的遺願,即包括履行類似諾貝爾獎的中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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