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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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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處心積慮部署參選 欲把暴民政治引入立會


高天問

黃之鋒昨天在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的永久居民才可參加立法會地區議席的選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黃之鋒表示若覆核成功,將考慮明年參選立法會。在外國後台老闆撐腰下,黃之鋒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參選年齡的限制,是其挾「佔中」餘威、處心積慮進入立法會的重要一步,好把「佔中」違法亂港的暴民政治帶到立法會,繼續挑戰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令香港永無寧日。

眾所周知,黃之鋒是美國最抬舉、最用心培養的「政治搞手」、「青年偶像」。美國希望香港年輕人上街抗爭搞「顏色革命」,推翻由中央按照基本法任命的特區政府,建立親美政權。「民主教父」李柱銘今年9月帶黃之鋒赴美國「告洋狀」,就是為了配合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在10月8日發表的年度報告,向美國人提供攻擊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黑材料」。該報告誣衊「北京企圖操控香港的高度自治」,支持反對派搞的「佔中」和反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黃之鋒回港後,立即提出司法覆核,正是落實美國人干預香港的試探。

落實美國干預香港的圖謀

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香港的法院並沒有對中央政府、對行政機關的違憲審查權。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如果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人大常委會可以把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也限制了香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香港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本身,對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黃之鋒的司法覆核,涉及中央和香港的關係,企圖利用司法手段推翻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決定,甚至對抗中央。因為,有關本港選舉制度安排的問題,主導權在中央政府。香港特區如果想修改香港的選舉制度,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並且要按照修改基本法有關選舉制度的「五步曲」程序進行。黃之鋒去年有份策動的違法「佔中」徹底失敗,搶奪香港管治權無功而還。黃之鋒及其後台老闆當然心有不甘,這次去了一趟美國得到暗示,回港後馬上展開司法覆核,期望通過法院判處現行的選舉制度違反基本法。

美國也無參選和被選年齡須一致的法律規定

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已經對立法會議員的參選年齡和行政長官的參選年齡作出周詳的考慮,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年滿40歲,立法會議員參選人必須年滿21歲。這是因為有關的職位關係到香港的繁榮穩定,要有一定政治閱歷的人出任,才可慎重處理香港的事務。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兩個字很重要,選舉法例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參選年齡分別是40歲和21歲,就必須遵守。基本法及選舉法並沒有滿18歲就可以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規定。美國總統參選人的年齡也規定在40歲,美國也不存在參選年齡必須和被選年齡一致的規定。

黃之鋒振振有詞地說,人大常委會的參選年齡也是18歲,為什麼香港立法會選舉不可以?這是犯了政治上的幼稚病。黃之鋒不知道,人大常委會的產生是間接選舉,不是直接選舉,人代會逐級推選上一級的人民代表。18歲可參選的職位是縣級、區、地級市一級的人大代表。地級市以上沒有直接選舉。根據記錄,最年輕的新晉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沈躍躍為56歲。2003年,38歲的鄭功成成為當時最年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黃之鋒的政治常識如此膚淺,怎可以當立法會議員,處理香港大事?他除了指揮學生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之外,還有就是煽動學生反「國教」,至於還有什麼才能、對香港繁榮穩定做過什麼貢獻,大家應該一清二楚。

黃之鋒進入立法會 秩序更亂

黃之鋒亂用人大常委會選舉做例子,說明香港市民也應該可在18歲參選立法會議員,比喻不當,完全不合邏輯、不合憲制,毫無法律根據。日前黃之鋒誇下海口指若參選立法會,有一半機會勝訴,真是不知天高地厚。

當然,黃之鋒的做人做事邏輯,就是無法無天,我就是法律:法律沒有的,他說有;法律有規定的,他惡意闖關挑戰。他的邏輯跟台灣民進黨如出一轍,只要敢犯法,天下沒有不能做的事。如果讓他進入立法會,相信第一件事就是學習民進黨,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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