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黃之鋒因在非法「佔中」期間上躥下跳,被《時代》雜誌以「抗爭的面孔」(The Face of Protest)登在封面上,從此這個還未到弱冠之齡的少年,變得不知天高地厚,經常胡言亂語,狂妄無知。日前他在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 歲的永久居民才可參加立法會地區議席的選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云云,企圖把參選年齡減低到18歲,以利其參選。這種為一己之私而企圖破壞法制,擾亂立法會選舉規定的做法,不僅顯示其野心之膨脹,也暴露其胡亂行事、荒誕可笑之醜陋面目。
從政者需要相當的社會閱歷和經驗積累
黃之鋒的說法,是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混為一談,足見此人愚蠢無知、不學無術,連最基本的政治常識和政治倫理都不懂。眾所皆知,由於從政者需要相當的社會閱歷和經驗積累,世界各國一般對政壇重要職位的被選舉人的年齡,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年齡限制。如美國公民年滿18歲符合居住條件就有選舉權,而眾議員候選人的年齡是年滿25歲,參議員候選人的年齡是年滿30歲,美國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是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黃之鋒這麼講人權,這麼講平等,為什麼不到美國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指美國法律對眾議員、參議員和美國總統候選人的年齡限制,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規定,即「凡屬公民......均應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的規定。眾所周知,黃之鋒是美國一些勢力捧紅的,美國人是他的後台老闆,他當然不會,也不敢去美國鬧事了,如果他真的去了,恐怕被世人笑掉大牙,相信《時代》雜誌也會換一種待遇對他,不但不再吹捧他,反會以「愚蠢的面孔」將他狂妄無知的形象暴露出來。
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特定職位年齡可高於投票年齡
黃之鋒的狂妄無知,還在於他不知道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規定:「對行使第25條保護的權利規定的任何條件應以客觀和合理標準為基礎。例如,規定經選舉擔任或任命特定職位的年齡應高於每個成年公民可行使投票權的年齡是合理的。」
香港法律對議員年齡規定符合國際慣例和香港實際
同樣的道理,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已經對立法會議員的參選年齡和行政長官的參選年齡作出周詳的考慮,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年滿40 歲,立法會議員參選人必須年滿21歲。這是因為有關的職位關係到香港的繁榮穩定,要有一定政治閱歷的人出任,才可慎重處理香港的事務。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兩個字很重要,基本法及選舉法並沒有滿18歲就可以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規定,香港選舉法例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參選年齡分別是40 歲和21歲,就必須遵守。香港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既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更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黃之鋒的政治常識如此膚淺,其行為又如此狂妄無知,怎麼可以勝任立法會議員?
黃之鋒狂妄無知蠢到無藥醫,是因為他用他的狡猾奸詐將他的愚蠢放大,正如莎士比亞指出:「愚人的蠢事算不得稀奇,聰明人的蠢事才叫人笑痛肚皮,因為他用全副的本領證明了自己的愚蠢。」黃之鋒用他的全副本領,證明了他對基本的政治常識一無所知,甚至連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根本差別也懵然不懂。
更為可笑的是,黃之鋒還興奮莫名地聲稱,預計司法覆核須時3至6個月,即有可能在明年立法會選舉前有決定,揚言若勝訴會考慮參選立法會。這正應了蒙田所說:「愚者之所以成為愚者,在於固守己見而興奮莫名。」黃之鋒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事由,完全是胡言亂語、荒誕可笑。這些都足以顯示出黃之鋒狂妄無知已經到了病入膏肓、無藥可救的地步。如果他還尚存有一點點理智的話,就應該回到大學中好好讀幾年書,有了基本常識和重新做人之後再談其他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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