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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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鏞記案終院判詞要點


1.鏞記是家族生意,已故創辦人甘穗煇生前意願是將生意交給兩子共同經營。

2.兩兄弟的共識是每人均有權參與該公司業務,且須妥善地諮詢對方。不過,二弟甘琨禮在業務上排除及沒有妥善地諮詢大哥,違背共識。

3.大哥甘健成去世後,雙方應該就甘健成後人在該公司的角色達成協議,但因甘琨禮違背共識在先,雙方已無可能這樣做,因此裁定將該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

4.鏞記母公司雖是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但股東和董事住在香港,業務及收入來自香港,爭端也在香港發生,這都是極為有力的因素,證明母公司「與香港有充分聯繫」,所以本港法院有權根據《公司條例》下令清盤。

資料來源:特區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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