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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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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討論法案優劣 網上誤傳易失焦點


蘇錦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版權制度必須能夠合理平衡作者、使用者、中介平台的不同權益。條例草案是2006年以來不同持份者討論得來的結果,在多輪公眾諮詢和24次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會議期間,已有充分和詳細的討論。目前的立法建議,是政府顧及不同持份者的權益下,從香港整體最佳利益出發,最好、最平衡的方案。我明白有部分人士心存懷疑,但我希望大家能理性、客觀分析條例草案的優劣,不要因網上一些誤傳,而忽視條例草案可以為香港以及各方持份者帶來的好處。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最近網上流傳條例草案通過後,現時在互聯網上常見的一些「二次創作」,以至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十分普遍的社交行為,將會「被消失」。

進一步保障言論自由

這種誤解,必須澄清。因為條例草案,不會收窄表達自由,不會影響現時版權豁免,亦不會針對互聯網和社交平台日常的行為。

相反,為了進一步保障使用者的表達和言論自由,條例草案建議在版權條例現時已有的60多項版權豁免外,新增多項明文豁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的「二次創作」,條例草案通過後,都可以獲得法定版權豁免,明確免除民事及刑事責任。

此外,同時訂立的法定「安全港」制度,保障網上服務平台的正常運作,無須主動監察使用者有否侵權,使用者也有法定機制反駁侵權指控,避免作品無理下架,有助保障言論和表達自由。

部分網民所擔心的,是條例草案建議引入的傳播權利會否令他們「誤墮刑網」。這項傳播權利的刑事責任,針對的其實是大規模的侵權行為。一般常見的「二次創作」,難以取代原作品構成經濟損害,不應負上刑責。這一點,條例草案已清晰反映,我們也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一再確認。

為澄清誤解,我們將近日一些網民團體提出的例子,在條例草案前和後的對照,以表列說明,供公眾參考。

近日有網民團體提出要求,在豁免中加入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以及採取開放式豁免。我必須指出,立約自由對香港的自由市場經濟十分重要,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應按一貫制度,自行商討合適條款。開放式豁免亦與香港一向採用的豁免模式根本不同。環顧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新西蘭、加拿大和澳洲,也沒有採用美式公平使用的豁免,而歐盟也是在「資訊社會」令中清楚訂明哪種作為可獲允許及其適用條件,確保理據充分、法律確定。

最好最平衡的方案

版權制度必須能夠合理平衡作者、使用者、中介平台的不同權益。條例草案是2006年以來不同持份者討論得來的結果,在多輪公眾諮詢和24次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會議期間,已有充分和詳細的討論。目前的立法建議,是政府顧及不同持份者的權益下,從香港整體最佳利益出發,最好、最平衡的方案。我明白有部分人士心存懷疑,但我希望大家能理性、客觀分析條例草案的優劣,不要因網上一些誤傳,而忽視條例草案可以為香港以及各方持份者帶來的好處。

健全的版權制度,對經濟發展,特別是創意產業,至為重要。條例草案是要更新香港已經落後其他地方十多年的版權制度,追上國際社會通行、版權條約要求的法律規範。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承諾會隨即開展新一輪檢討,處理各方持份者關注的議題,緊貼國際形勢,持續完善制度,不再「追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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