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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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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顯倫法官仗義執言 濫用司法覆核損害法治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列顯倫日前嚴厲批評有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特別提到東涌居民就港珠澳大橋及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就政改諮詢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司法覆核原意是審核政府或公共機構決策的合法性,保障公眾利益,但前提是政府的政策存在合法性問題。然而,近年反對派卻將司法覆核當作政治工具,故意濫用司法來打擊特區政府,將法庭推上政治角力場,這不但不符合香港整體利益,更是對法治的損害,扭曲了司法覆核的原意。列顯倫仗義執言,激濁揚清,顯示出一名法官對香港法治的承擔。比較而言,反對派也有不少大狀律師,但卻屢屢濫用司法覆核為政治服務,列顯倫法官的警示值得反對派深思反省。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覆核全稱為「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序」,主要針對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行為合法與否,例如決定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有否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有否善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等,但有關覆核卻不包括決定正確與否。這裡已經就香港司法覆核的適用範圍釐訂得十分清楚。簡單而言,司法覆核只能針對有關決定是否合法,有否違反法定程序。而這個決定是否正確,卻非法庭考慮。原因是這些屬於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政治問題應該通過政治解決,而不是交由法庭解決。政治與法律的界線是十分清晰的。

對濫用司法覆核者的當頭棒喝

然而,近年政治和法律的界線卻開始模糊,主要原因是一些政治人物,不斷利用司法去干預政治的決定。正如列顯倫法官批評的港珠澳大橋及有關政改的司法覆核,都是徹頭徹尾的政治爭議,理應通過政治解決。但反對派卻要利用司法覆核來處理,明顯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列顯倫法官批評,有關人士提出司法覆核的用意,只是試圖癱瘓特區政府的運作,以及「純粹嘩眾取寵,不恰當地裝腔作勢」。這是對濫用司法覆核者的當頭棒喝。

2011年4月的「港珠澳大橋案」,正是反對派濫用司法覆核一個最醜陋的例子。協助朱婆婆提出司法覆核的律師黃鶴鳴是公民黨執委,代表朱婆婆的大狀戴啟思與公民黨關係密切,他在這宗官司的副手大律師郭榮鏗是公民黨執委,令人質疑公民黨是這宗司法覆核案的幕後黑手。事後,朱婆婆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更加證實是有人叫她打官司,「我唔係有心搞,不過,他們(公民黨)同我講,我又『矇查查』,我老人家懂什麼?」最終,這宗司法覆核案令港珠澳大橋成本上升88億元,更延誤了工程的時間,現在大橋工程成本大幅上升,當中的罪魁禍首就是發動司法覆核的政客。

這宗「港珠澳大橋案」,其實從一開始就不應該交到法庭審理,因為有關工程符合所有法定程序,並且獲得立法會通過撥款,整個程序合法合理。即使有政客不認同工程,可以透過政治方式去表達。但他們卻捨正道而弗由,將政治問題交到法庭解決,導致工程嚴重延誤,也令法庭承受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壓力,公民黨自身也為此付出了沉重的政治代價,最後落得一個全民皆輸的局面。

堵塞法律漏洞 檢討法援制度

可惜,反對派卻沒有因此收手,反而變本加厲。政改爭議中,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又再提請司法覆核,聲稱全國人大「8.31」決定超越基本法的法定範圍,特區政府基於此框架進行政改諮詢是非法的。不過,高等法院拒絕受理有關申請,判詞指出申請人梁麗幗本身亦同意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無權挑戰人大「8.31」決定及2004年的人大釋法。法官又指,梁麗幗一方提出的論點是不合理爭辯,因為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可以在「五步曲」最後一步否決任何修訂案,且指出政府無責任要諮詢不可行的方案,認為第二輪諮詢過程並非有缺憾和不公平。法庭的判詞一針見血,人大決定對香港具有憲制上的權力,梁麗幗不認同人大決定,竟然希望借法庭推翻人大決定,不但有違香港憲制地位,更是將法庭推向政治風眼。所幸法官斷然否決梁麗幗的呈請,否則隨時引發更多爭議。

上述例子說明,列顯倫法官對濫用司法覆核者的批評,有理有據。近年,本港司法覆核案件日漸氾濫,每年的申請都過百宗,由領匯上市案開始,到外傭居留權案、珠港澳大橋環評案等,導致眾多大型工程被迫停工,損耗數以十億的公帑,更令法庭要花費大量資源處理這些政治案件,嚴重影響法庭工作。而不斷要求司法干預行政事務,更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一種侵害。濫用司法覆核,社會代價沉重,法庭應該嚴正把關,對於一些政治性的呈請,理應直接否決,而當局也應撥亂反正、堵塞法律漏洞,特別是要對現行法援制度作出檢討修正,以防止法援被濫用。若再任由惡意司法覆核沒完沒了,香港將禍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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