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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傍晚發圖通緝2名懷疑涉案的「口罩男」,相信涉案者將燃燒物品放入垃圾桶引起爆炸。
「鯊魚裝」戴口罩 疑從添馬公園逃離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鄺福強、杜法祖、張得民)前晚立法會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縱火爆炸案,香港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探員目前仍在調查,並在昨日傍晚發圖通緝2名懷疑涉案的「口罩男」,相信涉案者將燃燒的物品放入垃圾桶引起爆炸。有目擊者形容當時「以為是恐怖襲擊」!據本報了解,警方已翻查了立法會及政總一帶所有「天眼」(閉路電視)錄像,認為2名疑犯在事發後是由附近的添馬公園逃離。立法會行管會昨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事件,決定在下周三舉行會議時,讓警方在示威區附近候勤。有律師指出,縱火罪行視乎犯案動機,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警方發佈的通緝相片是來自「天眼」的錄影畫面。畫面中,2名可疑男子均戴口罩、身高約1.7米、瘦身材,均穿着俗稱「鯊魚裝」(連帽外套)的深黑色上衣,其中一人穿深色褲、白色波鞋及背有黑色背包;另一人穿淺色褲、深色波鞋。據悉,前晚8時半左右爆炸發生時,立法會示威區一帶仍有數十人,其中有七、八個同樣穿着「鯊魚裝」的人則倚着數米遠的鐵欄觀看,但爆炸後,大部分人均離開現場。警方希望能與更多當時在場者接觸。
小型石油氣罐 疑為爆炸物
在昨日凌晨,警方爆炸品處理組已將整個垃圾桶及現場遺下的懷疑爆炸物,包括一個相信經改裝的小型石油氣罐檢走調查,但昨晨現場仍可見到爆炸痕跡。港島總區重案組總督察陳仲權重申,警方絕不容忍任何暴力行為,並譴責破壞法紀的行為。陳表示,經調查及翻看現場閉路電視,發現當時2名「口罩男」走近垃圾桶,燃點物體並投入垃圾桶引起燃燒及爆炸,其後向添馬公園逃去。初步相信爆炸裝置是經改裝的小型石油氣體罐。全部過程均被立法會的閉路電視拍下,案件交由港島重案組第一隊列作縱火案跟進,警方呼籲任何目擊經過或有資料提供人士,可致電6803 0207向警方提供消息。
立法會原定前日二讀辯論《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但在反對派瘋狂點算人數下最終流會,原先計劃在示威區的集會亦取消。惟至晚上8時30分左右,立法會大樓示威區附近一個垃圾桶突然冒煙起火,並發生爆炸,垃圾桶上蓋被「炸飛」,事後現場留下一個氣體罐,變形的火酒膠樽及一些燒過的垃圾及報紙等。集會人士一度驚惶失措,爭相走避,立法會內的警鐘亦隨即響起,有人報警求助。至消防員到場時,火勢已熄滅,無人受傷。
集會者:「以為是恐怖襲擊」
有集會人士稱:「早前看新聞指IS會向中國挑機,以為是恐怖襲擊!」有人則指稱爆炸前曾有數人從添馬公園的廁所跑出,推倒附近鐵欄,其後向立法會出口逃去,懷疑他們與火警有關。警方隨後封鎖現場蒐證,並在深夜於現場帶走一名張姓男子協助調查。經調查,警方相信該男子是將拍攝的着火及爆炸畫面上載到網上,於昨清晨將其釋放。
黃之鋒爆炸後到場 見狀即閃
消息指,警方翻查「天眼」後發現,2名「口罩男」於縱火前,曾先到大樓附近洗手間外打破按鈕觸動消防警鐘,然後再返回示威區縱火並引發爆炸,不排除有人故意想引起在場人士注意,但未明動機。
在爆炸發生約20分鐘後,學民思潮發言人黃之鋒曾抵達立法會大樓外,但他看見現場有大批警察後,急急腳與友人一起往金鐘港鐵站離開。
大律師:縱火爆炸可囚終身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今次事件有三條罪行可以適用,較輕的是刑事毀壞,但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中導致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以及縱火,則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陸偉雄指,如果疑犯說只是一時貪玩,控方可能只是控告他們刑事毀壞,但若其背後動機是傷害人或炸毀立法會,應考慮用較重《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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