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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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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司法覆核被濫用是現實存在的嚴重問題


黎子珍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撰文,指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相反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司法覆核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這一大原則、大道理沒有錯,在理論上是對的,但香港的實際情況是,司法覆核被濫用,偏離了司法覆核的原意,這才是要害。李國能自己也說過並再次在文章中強調,司法覆核不能解決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而濫用司法覆核,香港和市民深受其害。社會反對的不是司法覆核,而是濫用司法覆核的現實困擾,法院有嚴格把關的責任,維護司法覆核實踐的正當性。

列顯倫批評濫用司法覆核 社會廣泛認同支持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本月初批評,有關人士提出司法覆核的用意,只是試圖癱瘓特區政府的運作,以及「純粹是譁眾取寵,不恰當地裝腔作勢」,他認為法官不應濫批、濫審司法覆核。列顯倫舉出三個例子,包括港珠澳大橋、政改方案諮詢及免費電視發牌三宗司法覆核,指三宗申請均毫無理據,根本沒有值得爭議的地方,惟法庭仍煞有介事地處理一番,而且頒佈冗長的判詞,簡直是浪費時間和金錢。列顯倫的批評是對濫用司法覆核者的當頭棒喝,得到社會各界廣泛認同和支持。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撰文回應列顯倫,指本港法律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覆核程序被濫用,事實上司法覆核已重塑法律環境,亦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相反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

理論不等於實踐 實況是司法覆核被濫用

司法覆核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這一大原則、大道理沒有錯,在理論上是對的。但理論不等於實踐,香港的實際情況是,司法覆核被濫用,偏離了司法覆核的原意,這才是要害。列顯倫12月2日針對濫用司法覆核的批評切中時弊,道出了問題所在。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12月3日出席港大法學院畢業禮後承認,濫用司法覆核情況的確間中出現,而且有人將司法覆核作為論政平台並不正確。

實際上,列顯倫舉出的三宗個案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回歸以來,有人屢屢濫用司法覆核,從吳嘉玲案、莊豐源案、外傭居留權案、港珠澳大橋案,以及針對「剪布」的司法覆核等,使本港政治、經濟、民生等眾多問題高度政治化。香港如今事無大小都要司法覆核,而且許多司法覆核背後都有政黨及政客的身影,尤其是大狀黨。例如2011年4月的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協助朱婆婆提出司法覆核的律師黃鶴鳴是公民黨執委,代表朱婆婆的大狀戴啟思與公民黨關係友好,他在這宗官司的副手大律師郭榮鏗是公民黨執委。當中到底有何蹊蹺,不是很耐人尋味嗎?

濫用司法覆核 傷害法治經濟民生

李國能指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這在理論上也是對的,但香港的實際情況是,濫用司法覆核不僅造成對政府施政的極大滋擾,而且嚴重傷害法治和經濟民生,製造了社會嚴重撕裂,政爭無日無之,亦損耗天文數字的公帑。

即使是李國能自己審判的司法覆核案,如果沒有嚴格把關,憲制後果和社會代價也十分沉重。例如,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案,是回歸後第一個居留權案,時任終院首席法官的李國能在審理該案件時,並無在判決前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自行裁定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可享有居港權,引發了可能釀成160多萬內地移民湧港的嚴重危機,幸人大釋法得以化解。2001年7月20日的莊豐源案也是由李國能審理,明明人大已經對「雙非」問題釋過法,但審理法官卻置之不理,並以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抵觸《基本法》而宣告無效廢除,其顛倒憲制倫理的性質十分明顯。在社會代價方面,莊豐源案令大量內地孕婦湧港產子,一度對本港醫院的婦產科、兒科、母嬰健康院以至人口政策和社會福利造成嚴重影響。明報的專欄文章曾認為:「2001年終審宣判的莊豐源案,是終審法院對人大常委會1999年第一次釋法推翻其居留權裁決的『報復』,頗有點『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政治意味。」

濫批濫審司法覆核 後果不可輕描淡寫

李國能指,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挑戰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政策,或會造成延誤、額外花費或不便,但在體現法治的前提下乃無可避免,坦言「方便和公義時有矛盾」。實際上,法官濫批、濫審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政策,絕不可輕描淡寫為「或會造成延誤、額外花費或不便」,其後果往往是市民無法承受的。以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為例,大橋工程最終延誤兩年,工程成本因而急升88億元,即使不計有關連接道路工程費用的上漲,大橋工程完成後因連接道路遲遲不能接駁,大橋也就無法發揮各方面的效益,其損失更是難以估算。更嚴重的是,司法覆核被濫用發生異化,成為政治鬥爭工具和阻撓政府施政的攔路虎,令不少人質疑司法覆核在法治社會的作用,因此濫用司法覆核最終將對法治構成損害。

濫用司法覆核 法院有嚴格把關責任

李國能自己也說過並再次在今次的文章中強調,司法覆核不能解決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只可透過討論及妥協,經過政治體制的運作,才可覓得實際的解決方案。但李國能續稱,近年有不少申請人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決策,這反映了有人不滿政治過程的運作,但這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的確,有不少申請人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這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但是,司法機構沒有嚴格把關,法官濫批、濫審司法覆核,這就是司法機構的責任了。社會反對的不是司法覆核,而是濫用司法覆核,法院有嚴格把關的責任,應維護司法覆核實踐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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