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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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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要快 離不開「一地兩檢」


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高鐵香港段項目是否採取「一地兩檢」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透露「一地兩檢」的具體構思,包括正積極研究是否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容許內地執法人員在本港特定範圍內執行內地法律。本文贊同「一地兩檢」符合高鐵和市民最大利益的說法,並認為「一地兩檢」屬於法律技術問題,應該可以通過有關法律途徑得以解決。

實現高鐵快速便利功用

眾所周知,「高鐵」是高速鐵路的簡稱,其車速為普通鐵路的2至3倍。高鐵的出現,大大節省了人們的旅程時間,為商業往來和旅遊觀光帶來極大的便利和效率。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快速」便是高鐵與普通鐵路的最大區別所在。因此,高鐵香港段貫通後,是實行「一地兩檢」還是「兩地兩檢」,關係到高鐵能否高速運營的問題。由於從西九龍總站到福田站車程約為14分鐘,如果實行「兩地兩檢」,就意味�荇�客在西九龍站完成出境手續並登上高鐵後,14分鐘後又要在福田站重新在內地關口過一次關。如此折騰,肯定要浪費許多時間。這既不能體現出高鐵之高速特點,也會使整條高鐵喪失應有的意義,體現不出相較「港穗直通車」的優勢。

第二種方案是:旅客在西九龍站完成出境手續並登上高鐵後,由內地執法人員從西九龍站到福田站的14分鐘內完成入境內地、海關及檢疫手續。但是,由於每列高鐵可載約579名乘客,是否能夠在14分鐘內完成這些手續,顯然還是一個大大的問號。而公民黨提出所謂「折衷」方案也是值得商榷的。他們建議以福田站為目的地的乘客下車後在車站內做檢查,至於以廣州南站為目的地的乘客,則由駐在車上的內地官員檢查。但這種方案也沒有解決由福田站上車的旅客如何與香港至廣州的旅客加以區分的問題。如果採用車廂分隔的辦法,則無法體現高鐵之經濟效益。

第三種方案就是「一地兩檢」了,即旅客在九龍站同時完成香港出境和內地入境手續,這樣就大大節省了高鐵的執行時間,實現了高速和便利的目的。誠如有關人士指出:「一地兩檢」的意義,是國家的出入境關口南移到香港境內。任何人在內地高鐵站買一張票可以直達九龍,同樣地,任何香港人可以買一張票直達內地各個城市。

「一地兩檢」之法律解決途徑

問題是,「一地兩檢」涉及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這樣做是否會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本文認為不會,並且認為這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不應該過分政治化。

首先,在「一國兩制」前提下,「一地兩檢」早有先例。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香港政府於深圳境內的港方口岸區範圍內實行全封閉式管理,實施香港法律,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法人員管理。既然這種模式已經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為什麼不可以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將這種模式搬入西九龍站呢?換句話說,「深圳灣模式」就是在香港境內的內地口岸範圍內實行全封閉式管理,實行內地法律,並由內地執法人員管理。這種特定範圍、特定執法的模式,只要法律規定明確,管理得當,應該不會出現內地執法人員隨意跨界執法之情況。

其次就法律角度而言,這種技術性的安排也完全可以通過法律去合理解決。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這裡的關鍵就是,大家拋開不同政見,形成共識。至於有人提出「高鐵項目是特區內部事務」,不能適用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這是不正確的說法。誠然,高鐵項目香港段是屬於特區內部事務,但是,「一地兩檢」涉及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特定封閉範圍內執法,應該「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凝聚共識豐富「一國兩制」實踐

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基本法,在廣泛諮詢的基礎上,制定有關《關於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九龍總站的內地口岸實施管轄的決定》。為了消除社會的顧慮,可以對內地執法人員的執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並對內地執法人員可能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列出具體處罰方法,以確保在香港順利實現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運行模式。

至於那些認為「一地兩檢」會破壞「一國兩制」的觀點,也是值得商榷的。只要不是將「一地兩檢」上綱上線、或絕對政治化,法律上的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首先,「一國兩制」需要平衡「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不應過分偏重,導致失衡。其次,「一國兩制」需要創造好的先例。基本法起草者應該沒有預計到今日的「一地兩檢」問題,但是,只要是為了兩地人民的福祉,就應該創造一些好的先例。再者,筆者也不同意有些人士的「擔憂此例一開,日後中央將以同樣方式引入其他內地法例」的說法。只要法律規定明確,就不會出現口子拉開的情況。希望反對派「一事對一事」,不要無限演繹和誤導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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