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最近本港鼓吹「港獨」言論有變本加厲的勢頭,甚至不惜鼓吹暴力,宣揚「香港建國」的危險主張,政府和社會人士回應時,只表示「香港沒有條件獨立」,沒有指出鼓吹「港獨」的嚴重性。鼓吹「港獨」或已觸犯香港法律。
雖然《基本法》第27條確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但按《基本法》第42條的規定,香港居民及在香港的其他人士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因此,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並不能成為「港獨」言論的「擋箭牌」。
「港獨」違法 絕無討論空間
《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話就是,「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第1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從法律角度上,香港是不可能「獨立」的,國家擁有香港的主權,這是鐵一般的事實,絕無討論的空間。
大家都很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中央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即「一國兩制」)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及政策,而《基本法》第5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那五十年之後如何呢?既然「港獨」在法律大前提下是不成立的,那麼討論的空間就只有維持「一國兩制」,抑或改為實行「一國一制」,根本與香港的主權無關。所謂「2047年香港要面對二次前途」的問題,主張香港「民族自決」、「獨立建國」,這簡直是癡人說夢,是偽議題,因為涉及主權的問題,已在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後解決了。
對於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的「港獨」言論,根據香港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可能已干犯了「煽動罪」。《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是針對煽動意圖的,即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叛離;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而第10條則是具體針對煽動「罪行」,即煽動可以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煽動刊物,即屬犯罪,首次犯罪可罰款$5000及監禁2年,再犯則可監禁3年,煽動刊物沒收。甚至藏有煽動刊物,如沒有合理辯解也屬犯罪,可罰款$2000及監禁1年,再犯則可監禁2年。
特區政府須依法遏止 勿姑息縱容
根據上述法例,《學苑》抹黑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使港人敵視及不滿中央及特區政府,並倡議香港成立「獨立政權」,激起香港市民對中央的叛離,又煽惑港人使用暴力及不守法,明顯已符合「煽動罪」的犯罪元素,即便刊印發佈及藏有《學苑》也可能構成犯罪,可依法予以檢控及起訴。既然已有表面證據,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展開刑事調查,否則就是姑息縱容犯罪。
有人認為,「煽動罪」是港英時代遺留下來的法律,不適用於特區政府,這顯然是錯誤的。根據《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的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第160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很清楚,《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前原有的法律除了與基本法相抵觸外,予以保留及採用。因此,「煽動罪」自回歸以來,一直都適用於香港。
另外,按《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這已說明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是香港法律要禁止的,屬犯罪行為,特區政府有責任立法禁止。現在《學苑》鼓吹「港獨」,挑起社會矛盾,甚至提倡訴諸暴力手段「抗共」,是有鼓吹分裂國家、煽動叛亂之嫌,即使特區政府未就23條立法,但是仍然有責任按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執法,以保護國家安全。
作為特區政府,是有責任依法辦事,對事件作出調查,如有充分及足夠的證據,應按現行法律予以檢控,至於定罪與否,按司法獨立原則,當然由法庭依法判決,如果經審訊確認鼓吹、煽動「港獨」犯法,就要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若然特區政府不積極以行動回應此事,不依法辦事,便有失職之嫌,有需要向公眾及中央政府解釋為何有法不依。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大學生都沒有特權,執法者亦無理由把言論自由凌駕於法律而不執法,特別是在大是大非的國家主權問題面前,「港獨」氣焰絕不可長!特區政府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更是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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