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律政司是香港法律的守護者,理應盡快依據香港現行法律,搜集充足證據,果斷執法,以遏止近來越來越猖獗的「港獨」言行,保障國家安全,保障廣大香港市民的利益,絕不能讓「港獨」胡作非為。只有彰顯法治,才能保障「一國兩制」在香港落實不變形、不走樣,這才是香港之福!
言論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是不代表可以毫無限制、毫無顧忌地發表危及國家安全的言論。世界各國各地都非常重視國家安全,若然一個國家的存亡、穩定受到威脅,甚至面臨分裂的挑戰,鼓吹分裂國家的言論就不屬於言論自由。因此,保護國家安全極為重要,任何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行都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罪行,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包括英美等國的法律都會嚴懲威脅國家安全的人。
言論自由不能成為「港獨」的「擋箭牌」
自新界東立法會補選後,有人眼見激進「本土」甚至倡議「港獨」也有一定市場,於是「牛鬼蛇神」伺機出來,標榜「本土自決」、倡議「港獨」的政黨紛紛成立,劍指今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什麼「香港民族黨」、「香港眾志」、「香港列陣」,讓人眼花繚亂。「港獨」鼓吹者成立政黨是聚眾邁向他們的目標,已構成一種行動,絕對不只是說說而已,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港獨」主張經過包裝後誤導了一些年輕人,「港獨」之風越吹越烈,對國家安全已經構成實質威脅。
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指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在法律上,香港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主權歸屬中央,絕無爭議,成立政黨鼓吹「港獨」、「香港自決」是不折不扣的破壞國家安全行為。
「港獨」主張「香港獨立」,企圖分裂國家,甚至揚言以武力推翻中央政府,已違反國家憲法及香港基本法,亦違反現行香港法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或煽動罪。「港獨」違憲違法,為何有人趨之若鶩,爭相組黨煽動「港獨」和「公投自決」?最大的誘因可能是背後的利益,包括外國勢力的龐大資源。最近有媒體揭發「本民前」黃台仰、梁天琦會見美國駐港領事館人員的對話,暴露出美國與「港獨」勾結的蛛絲馬跡。現在「港獨」分子經常以言論自由作為護身符,又得到具法律背景的反對派政客、學者的撐腰,辯稱鼓吹「港獨」這只是言論,並無違法,「港獨」分子更有恃無恐。
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該公約是通過《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人權法」)在港實施,但人權法也把公約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一併引入。這種限制其實也是按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文制定。
世界上任何的自由均非絕對,也不可能毫無限制,必定要有合理及適度的制約。人權法第16條關於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就規定有以下的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並且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及不能有傷風化。可見,言論自由不能凌駕國家安全,不能成為鼓吹「港獨」的「擋箭牌」。
依法嚴懲「港獨」絕不姑息縱容
香港今天的繁榮是幾代人艱苦奮鬥得來的,加上香港背靠祖國,積極配合祖國發展,而國家政策也給予香港極大優惠,在兩地互惠互利、互相配合的情況下,香港才有今天的成就。今天極少數的「港獨」分子囂張狂妄,不懂歷史,譁眾取寵,數典忘祖,否認自己是中國人,抹黑及反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甘心受外國勢力擺佈,接受外國勢力資助,圖搞亂香港,謀求「香港獨立」,不得人心,絕對不可原諒、不能姑息。
「港獨」違憲違法,如不在萌芽階段遏止,任由其氾濫惡化,香港就會變成亂世。治亂世要用重典,既然有人明知犯法也要為之,硬要挑戰法律,跟他們說道理是沒有用的。「港獨」分子口說的「理想」只是想迷惑年輕人作「馬前卒」,真正目的是想騙取選票,以及拿外國的好處自肥。只有依法嚴懲「港獨」分子,才能警醒追隨「港獨」的年輕人勿誤墮法網,才能維護法治尊嚴和香港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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