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香港獨立非盈利法律團體亞太國際法學院近日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質疑該法庭對菲律賓提出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該團體擔心,仲裁法庭處理這樣的案件恐將破壞國際公法制度。
英澳律師專家參與聯署
參與聯署這份意見書的包括來自香港、英國和澳洲的多名律師和國際法專家,意見書引用多個國際案例,從仲裁庭管轄權和該案的可訴性兩個方面,全面質疑菲律賓單方面提出仲裁以及仲裁庭受理的法理基礎。
亞太國際法學院主席、香港資深大律師馮華健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常設仲裁庭忽視了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常設仲裁庭對菲律賓提交的南海仲裁案沒有管轄權。第二,即便該法庭有管轄權,考慮到南海問題的歷史性和複雜性,仲裁庭也不應該行使這樣的管轄權。
馮華健分析,《公約》的條款賦予常設仲裁法庭權力解釋《公約》條款內容的用詞含義,但《公約》並沒有賦予常設仲裁法庭解決任何涉及主權糾紛的權力,也沒有賦予仲裁庭解決邊界爭端或決定一個國家劃定海洋邊界的權力。
馮華健說,南海特別是南沙群島眾多島礁,是界定為島嶼、岩礁還是低潮高地,都關係到相關國家領土主權問題。菲律賓所提出的15項主張,雖然在文字描述上菲方聲稱不涉及主權問題,但實體問題的核心都涉及主權問題。
糾紛不應以仲裁方式解決
從國際公法分析,馮華健認為,從《公約》條款的範圍、仲裁庭的司法管轄權來看,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不應該被納入仲裁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之內,南海問題這類糾紛超越了《公約》和常設仲裁庭的管轄範圍。
另一方面,馮華健分析,即便《公約》賦予仲裁庭這樣的管轄權,考慮到南中國海糾紛的性質涉及非常複雜的歷史問題和政治問題,考慮到中國在南中國海的歷史,也考慮到西方國家在這一海域的作為等,提醒仲裁庭,在這樣複雜的情況下,即使仲裁庭自己認為對該案有管轄權,也不應該以現在的模式來處理。
他認為,南中國海的糾紛應該是從外交層面和政治層面的談判來處理,不應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尤其是不應該用海洋公法條約的框架來解決,因為《公約》早已經說明沒有權力處理不同國家的主權問題。
「法庭之友」制度源自羅馬法,後被英美法系所繼承。「法庭之友」意見書是指訴訟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主動或回應訴訟雙方請求,向法庭提出的相關法律文書,以協助訴訟、幫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或影響案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