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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立會必須擁護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區

2016-07-19

陳清霞 全國政協委員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

近日,香港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表聲明,表示將在今屆立法會提名表格中新增一份確認書,明確參選人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如參選人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則須承擔刑責。香港特區政府同日發表聲明,認同選管會有需要在選舉程序中採取相應措施,使選民更清楚掌握各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立場,確保立法會選舉公開、公平和誠實地嚴格依法進行。

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為特區政府與市民服務,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乃合情、合理、合法之舉。作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早已明確說明,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亦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作出立法會誓言,同時明確列出的立法會誓言,要求立法會議員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為香港特區服務。選管會作為獨立、法定的組織,有權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更新選舉的相關規定,其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合乎「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精神,有充分法理依據。

簽確認書合法合情合理

參選立法會和簽署提名表格聲明是嚴肅的行為,參選人在簽署時須清楚明白相關內容和法律後果。近年有少數激進本土團體企圖推行「港獨」思想,其中更有人計劃參加本次立法會換屆選舉。過往也有參選人在提交報名表格時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但其表現卻與聲明內容有所出入。參選人參加的是中國香港特區的立法會選舉,當選立法會議員後的第一要務是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希望提醒所有參選人,從參選一刻起就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完全合情、合理。

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為港人都必須確保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立法明確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也規定如有實施叛亂、分裂國家的行為可構成犯罪。選管會對參選人作出的新要求,令參選人一旦在政綱中鼓吹「港獨」,即成為發表失實聲明,不但提名或議員資格可能被取消,更須負上責任。

社會上有人質疑選管會是次舉措可能會損害公眾言論自由,而且涉及政治審查,其實不然。根據香港基本法及香港法律,香港公民享有廣泛的言論自由,然而公民言論自由並非沒有界限,這種自由只有在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有存在價值和意義。

有助選舉公平公開誠實

香港立法會以往在選舉提名表格中均有列明參選人需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候選人一旦當選,需要在立法會就此作出宣誓。簽署確認書的做法雖屬首次推出,但內容與立法會選舉條例一以貫之,並無提出任何新的條件與限制,而確認書的內容主要是增刊了與此有關的三條基本法條文,目的是防止出現參選人一方面表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另一方面卻大肆鼓吹「港獨」的荒謬局面。因此,簽署確認書不過是把確認環節引入到提名階段,是對現行選舉條例的完善,是對基本法相關規定的強調和重申,並無加重參選人責任,更無關政治審查。

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能夠使參選人更清楚地知道法律對他們的要求、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要承擔的法律後果,能夠使選舉主任在履行法律權責時有更加清楚的資料以決定提名是否有效,也能夠使選民更清楚參選人的政治立場,有助選舉達至公平、公開和誠實的目標,更有利於有志於服務社會和貢獻議會的政黨人士參加到架構中來,監督政府施政,共同為特區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做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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