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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一招還是唯一一招?

2016-07-18

──淺釋簽署參選立法會確認聲明

鄧飛 教聯會主席

7月14日,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新措施:根據《立法會條例》,立法會參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要簽署確認表格載有的聲明書,示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別行政區,清楚明白基本法第一、第十二條等關乎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一部分的條文。如果參選人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很明顯這是特區政府想阻嚇公然支持香港「獨立」的人參選立法會,但有效與否,並不在於這一紙聲明確認書本身,而在於「獨派」參選人對這條新措施所作的反應,以及特區政府又如何加以回應。一言以蔽之,這是阻止「獨派」參選立法會組合拳的第一招,還是唯一一招?勢如棋局,不妨多設想幾步:

一,如果參選者不說支持香港「獨立」,只號召「全民公投」,那麼選管會當如何判定這是否違反聲明中提及的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相關條文?雖然「公投」結果沒有憲制和法律效力,但「公投」行動也不見得是違法行為。另外,就算是「公投」,具體的公投議題可以存在各種選項,從明確提出「公投」決定是否「獨立」,到模糊呼籲「公投」決定「重修」基本法,或者所謂「港人自決未來」之類,幾乎可以有無數措詞可能性,大有聲明趕不上變化之虞。

執法難度不可低估

二,如果參選者先簽確認書,然後在選舉期間真有背離聲明的言行之嫌疑,那麼到時候選管會執法與否,尤其是如果不同政黨候選人團隊以投訴對手違反聲明作為選戰手段時,選管會可能面臨難以應付的同類投訴,那怎麼辦?是在投票日之前立馬取消該候選人資格呢?還是在投票之後再作執法?前者似乎有違香港法治運作的慣常做法,何況如果有大量選戰式投訴出現時,這樣做只會帶來巨大干擾。後者比較符合常理,但萬一被投訴的參選人當選了呢?雖然從針對「虛假聲明」執法的角度來說,執法本身沒有什麼難度,但由此而衍生的政治代價可能難以估量。

三,如果有參選者拒絕簽署確認書,並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這份今屆選舉才出現的聲明確認書的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又當如何?由於這份聲明確認書決定了參選人是否有資格成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故此等於說涉及了「被選舉權」這個極為重大的公民政治權利,很難想像法庭會不予受理。另外,這份聲明確認書從法律性質上說,是用「虛假聲明」這種本屬刑事罪行條例的罪狀,來處理本來應該屬於憲制性甚至帶國家安全性質的涉嫌分裂行為。短期來說,或可事急從權;深入來講,要審定參選行為是否構成之前所作法定聲明或陳述變成「虛假」,箇中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恐怕遠遠超出一般的刑事罪行,而不可避免地帶有強烈的釋憲(即基本法)性質。釋憲本身已經帶有很大的爭議,而「虛假聲明」又是以公訴程序檢控,也就是說控方要舉證到毫無合理疑點,這個簽署聲明確認書以阻截「獨派」參選的措施,貌似簡便,實則非常複雜。

或需人大釋法解決

四,由於9月投票在即,法庭即使受理了,也不可能趕得上開庭審理,那麼選管會是否一如政府部門面對司法覆核時的一般處理程序--暫時中止(suspend)有待法庭司法覆核的原定政策措施呢?換言之,讓拒絕簽署聲明的候選人先參選了再說?

五,如果不讓拒絕簽署的參選人先行參選,該類參選人會否以參選今屆的機會不可復回(irrecoverable)為理由,向法庭申請先中止選管會的拒絕參選決定呢?

最後的結論只有一句話:很有可能最終要訴諸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區政府袞袞諸公,作好心理準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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