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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依法辦事 禁制「港獨」參選

2016-07-16

林 暉 時事評論員

2016香港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將於本月16日開始,一些鼓吹「港獨」者宣告組黨參選,試圖進入立法會,推動所謂的「全民制憲」或「香港獨立」,這種現象早已引起社會有識之士和公眾的擔憂。特區政府13日傍晚發表聲明,明確選舉管理委員會將嚴格依法辦事,要求參選人依法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聲明並提交確認書。在香港當前紛繁複雜的政治環境下,聲明重申了《基本法》的要求,維護了《基本法》的尊嚴,於法有據、合情合理,是確保選舉活動走在正確軌道上的必須之舉。期望選舉主任嚴正執行法律賦予他的權力和責任,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公正、誠實,不能把選舉變成一群「偽君子」的活動舞台。

若然違反誓言 即可追究刑責

首先,此聲明並沒有對參選人提出新要求,絕非反對派污衊的所謂「政治審查」,但確認書的確可以考驗從政者的政治道德和政治誠信。此聲明一出,馬上有數名政客經不起考驗露出「狐狸尾巴」。人民力量的陳偉業和陳志全,以及社民連梁國雄就出來質疑確認書的法律效力,甚至聲稱提出司法覆核。誠然,香港每天都有很多司法覆核,任何人都可以行使他的權利。但請有關人等搞清楚,確認書的內容,他們就任立法會議員時已宣誓過。《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裡的「擁護」,既包含自己要遵守,也包含要敦促他人遵守。若有人利用立會選舉的舞台宣揚或推動「港獨」的言論,明顯抵觸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選舉管理委員會以此作為判斷其參選資格的必要條件,於法有據、合情合理。

面對確認書和就任宣誓的要求,激進反對派或「港獨」參選者可能施展以下三種詭計,有關部門需及早準備應對。一、參選但不簽確認書。立法會是香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參選立法會就代表候選人認同現行政治體制。如果連一項認可《基本法》內條文的確認書都沒有膽量去簽署,卻又想進入立法會,豈非自相矛盾的政治投機?豈非「既想當婊子又想立牌坊」?因此,確認書理應是一項必需條件,不簽將不具備參選資格。二、簽確認書但上任的時候不宣誓,或者在宣誓的時候耍花招。這早有先例。黃毓民議員2012年在就職大會上沒有完整讀出誓詞,被裁定不能履行議員職責,黃議員事後不得不重新宣誓。另外一名議員梁國雄,2004年曾以現行誓詞阻礙他「信仰自由」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容許他自編誓詞。高院判決強調議員必須完整讀畢誓詞的內容。因此,答案很明確,不宣誓不能就任。三、假惺惺地宣誓之後違反誓言。這問題就嚴重了,違反誓言是刑事罪行,亦可按照《基本法》第79條,由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即可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早有法例應對 重在嚴格執法

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相關的要求一直存在、毋庸置疑。香港的選舉一直體現言論自由和政治包容,但面對宣揚「港獨」者的氣焰越發囂張,一些沒有政治誠信的參選人口是心非、陽奉陰違,當局此時重申、加強這方面的要求,向參選者、向全社會傳達清晰的紅線,是合法、合理且必須之舉。請那些言必稱西方「民主自由」的政客看看,外國元首或政府首長,哪個不用宣誓效忠國家、效忠憲法呢?如果硬要說這種宣誓也算「政治審查」,不得不說這是必須要有的「審查」。

依上所述,對於部分參選者或當選者的各種花招,事實上都早有法例應對,整件事的關鍵,是如何按照既有的法律規定去嚴格執法,確保立法會選舉能夠公開、公平和誠實地依法進行。不僅是在提名參選把關上,選舉主任要嚴格執行確認書的要求;也要為下一步有人可能發假誓、「裝假狗」作出充分的應對準備。只要全社會同聲譴責,有關方面嚴格依法辦事,等待「港獨」分子的將是嚴肅的法律制裁,容不得半點姑息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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