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綺平
美國憲法規定,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十八世紀美國獨立戰爭時,最流行的槍械是燧石槍(火槍,Brown Bess Musket),槍身笨重,難以操作,每二十秒僅發射一子彈。十八世紀時的創憲者當然沒有預想到,如今美國最流行的槍械,是原本為特種部隊設計的AR-15半自動步槍,燧石槍早已被棄用。
最近得州達拉斯市發生的狙擊手伏擊警察案,造成警員五死七傷,兇手所持的就是AR-15半自動步槍。資料顯示,二零一二年美國康州紐敦縣發生歷史上最慘烈的校園槍擊案,導致二十八人死亡,包括二十名小學生;以及去年加州聖貝納迪諾發生的恐怖襲擊案,造成十四死二十五傷。上述兩案兇手都是持AR-15半自動步槍。而上月發生在奧蘭多同性戀夜總會的亂槍掃射案,兇手奧馬爾.馬丁(Omar Mateen)殺死四十九人傷五十三人,他所持的卡賓槍Sig Sauer MCX是屬於AR-15系列中的貴格款,每支售二千美元。
類似的槍擊案相信還會接踵而來,促使了美國社會再次要求政府,立法禁售和禁用AR-15槍械;連總統候選人希拉里也支持修憲,可惜,國會議員無意改變現狀。以AR-15半自動步槍和普通手槍比較,前者是按照作戰要求而設計,子彈初速每秒九百米,能夠擊碎人體大腿腿骨,損害程度如體內引爆手榴彈。而標準手槍的子彈初速為每秒三百米,可射穿透人體皮膚,卻不會擊穿腿骨。
《波士頓環球報》指出,奧蘭克槍擊案中的卡賓槍,子彈盒容量高,一分鐘可連發數十彈,是那些狂熱分子進行大屠殺的最佳選擇。不可思議的是,美國政府竟然容許這種軍用武器在市面出售。上述卡賓槍屬於極之現代化武器,攜帶輕便,單手持槍亦不覺困難,容易除下槍管清洗。槍販經常在互聯網宣傳新產品,舉辦促銷活動,如准許顧客免費試槍等。據《赫芬頓郵報》報道,奧蘭克兇手進入槍店買槍,前後僅花了三十八分鐘。
美國憲法准許人民擁有槍械;「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須。」人民擁槍,也可以自衛和防盜,但槍械泛濫,槍擊慘案連生,擁槍法律顯然不能夠令人民生活安全。《紐約時報》指出,月前侯斯頓一名曾經參與阿富汗戰役的退伍軍人,手持AR-15槍衝向一輛停泊在油站等待洗車的私家車,向素未謀面的車主亂槍掃射,他邊開槍邊叫道:「同性戀者、猶太人、沃爾瑪超市。」一連發射了二百一十二枚子彈,再向高空的警察直升機橫掃,又射向油站,爆發衝天大火。該報道指出,人民雖擁有槍械,生命顯然得不到保障。
美國輿論要求禁用AR-15類型槍械,但聯邦政府卻認為,除非使用者已被列入聯邦調查局(FBI)懷疑的恐怖分子名單裡,才會禁止他(她)使用,否則,不會奪其權利。可笑的是,奧蘭多槍擊案兇手馬丁,曾在二零一三年和一四年先後兩次遭聯邦調查局調查,懷疑與恐怖組織有關。結果,他依然擁有此殺傷力極高的武器去行兇。《紐約時報》說,諷刺的是,美國人有權擁有槍械,但航空公司卻以槍械太危險,禁止持槍客登機。此情此境,屬愚不可及,可憐又可悲。法例若不變,大屠殺悲劇,無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