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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生偷換概念 曲解法治體系

2016-08-06

甘瑜

是次立法會換屆選舉,「港獨」分子的主張言行因與香港基本法牴觸,被踢出局。一件正常不過的事,卻引來個別人士曲折離奇的解讀。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法律界選舉委員陳景生稱,選舉主任「無權判斷」一個人的聲明是否真誠可信,認為只有法官才可以作出判斷。一般人乍聽之下,或會覺得其說法很合理,但法界中人大多不敢苟同,認為這根本是偷換概念的說法。

選舉主任絕非「橡皮圖章」

法界中人解釋,現時選舉主任的判斷,正正是依據法律賦予他的權力。除了近日引用得較多的《立法會條例》之外,《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條第十項也指出, 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他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而《選舉活動指引》也指出,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會盡快決定提名是否有效,可見是次參選者被要求簽署確認書,選舉主任參考其公開的言論資料,做法均合情合理。

若按照陳景生的說法,選舉主任如果只會「處理程序上的事」,如「收齊表格及費用」等,選舉主任其實與「橡皮圖章」無異。也即是說,選舉主任沒有任何實際審查的權力,無論任何虛假陳述來到面前,多明顯也好,選舉主任都須採取「你講我就要信」的態度。法界中人指,這變相令法律賦予選舉主任作出裁定的權力,變成形式上的審查,若真的這樣做,才是完全剝奪他們的執法權力。

打個簡單比喻,若入境處收到懷疑藉假結婚申請來港的案例,是否也無權作出判斷?套用「港獨」分子的詭辯,假結婚者同樣可以說自己也有結婚證書(如同有簽署聲名),你如何判斷我是否「真結婚」(如同真心擁護香港基本法)?

三權分立 行政機構須執法

是次「港獨」分子屢次公開發表「港獨」言論和主張,全部擺在眼前,有人以為刪去舊有的言論,另設一個「擁護香港基本法」的網頁就可以,這無異於假結婚者聲言︰「無錯我之前有開網站宣傳假結婚資訊,但我已經關掉了,還開了個網站去訴說我和我配偶如何真心相愛,我已經『做足程序』,你怎麼還可以懷疑我呢?你這樣明顯就是『人治』!」如果真讓「港獨」分子的詭辯成立,若他們獲選為立法會議員,大概會有一大堆假結婚、假難民的個案向他們「求助」。

法界中人指出,香港整個體系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整個法治系統除了有法院就爭議或罪行作出裁決外,行政機構也是「執法機關」,可以執行法律。在法律授權之下,選舉主任同樣可以作出實質的判斷,若有人不服選舉主任的裁決,可以提出呈請,而呈請也是在制度之內。一般而言,若無作出檢控,或有人申請司法覆核,日常運作並不會提交至法院交由法官處理,否則事事涉及「判斷」的,是否都應該拿到法院排期聆訊?

批陳景生偷換概念 無限上綱

由此可見,陳景生等人稱只有法官才可做裁定和判斷,明顯是偷換概念,且無限上綱。法界中人慨嘆,該等說法根本是對法治體系的曲解,更嚴重的是,破壞了法治系統的完整性,絕對不能讓這種「妖言」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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