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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依法阻重新宣誓 梁游重選必慘敗收場

2016-10-19

盧文端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緊急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梁頌恆和游蕙禎再次宣誓的決定,完全是依法辦事。梁游不按既定程序宣讀誓詞,在法律上已經即時喪失了候任議員的資格;兩人在宣誓時宣揚「港獨」,直接與基本法相抵觸,更須取消就任資格。特區政府依法阻止梁游重新宣誓,是有承擔的表現,是以實際行動維護香港的「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正正符合特區政府應盡的憲制責任。必須強調的是,確保基本法的正確執行也是中央的權力和責任。如果香港法庭未能作出符合基本法的裁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須對基本法有關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條文進行釋法,以撥亂反正,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有人說,如果有關議席重選,梁游肯定會再次當選。這絕對是誤判民情。梁游侮辱國人,已激發眾怒。且不說梁游公開宣揚「港獨」過不了「確認書」一關,即使能夠參選,也不會得到市民的支持,不要說中間市民,就連建制派的支持者也會投票支持認同「一國兩制」、承認自己中國人身份的「泛民」候選人。屆時,梁游肯定會慘敗收場。

重新宣誓無依據 梁游已失議員資格

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梁游二人在宣誓加入明顯與法定誓言內容相抵觸的「辱華反中」、「港獨」言論,在法律上已可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誓言。根據法例,違反宣誓要求、直接挑戰誓言內容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該議員必須喪失就任資格。梁游不按既定程序宣讀誓詞,更在宣誓時宣揚「港獨」,直接與基本法相抵觸,在法律上已經即時喪失了候任議員的資格。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候任議員就職宣誓只有一次。《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第2款關於「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的規定,只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而需要補充宣誓;二、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並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決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需要重新宣誓,可安排一次重新宣誓。不過,如果因為候任議員直接挑戰誓言內容而導致宣誓未能完成,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義務為其安排「重新宣誓」。

法庭如果錯判 中央唯有釋法

針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允許梁頌恆和游蕙禎重新宣誓,特區政府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禁止梁游二人再作宣誓。法庭如何裁決梁游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儀式上公然宣揚「港獨」的問題,直接涉及如何理解和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問題。如果香港本地法院允許梁游重新宣誓,以至二人順利就任立法會議員,在這種情況下,人大常委會就一定要釋法,撥亂反正。

雖說人大釋法可能會引起一些震動,但如果人大不釋法,任由違反基本法的行徑大行其道,則會給香港的「一國兩制」事業帶來災難性的衝擊,這是香港和中央都不能承受的後果,也是香港市民不願見到的。中央不可能坐視挑戰基本法、挑戰法律的行徑在香港肆無忌憚地一再上演,該出手時就出手,唯有人大釋法,才能扭轉乾坤。

如果參選 梁游必遭大比數挫敗

有人說,取消梁游的候任議員資格,他們同樣可以在之後的重選中贏回議席。然而,姑且不論兩人參與補選,極有可能過不了「確認書」一關,連「入閘」機會也沒有,就算他們最終參與補選,要贏回議席的機會也是等於零。

事實上,梁頌恆尤其是游蕙禎的當選,本來就拜戴耀廷的「雷霆棄保」所賜,已引發「泛民」內部的不滿。再說,梁游侮辱「國人」的言論,「泛民」也不認同。如果重選,各種背景包括「泛民」人士都有可能參選。在補選單議席單票制的選舉之下,梁頌恆、游蕙禎再不可能單憑激進票源以低門檻當選,相反需要爭取廣大的中間票。然而,兩人的「港獨」立場、「辱華」言論,不但激起廣大中間市民的憤怒,數十萬人聯署譴責,而且連反對派的支持者也看不過眼,紛紛聲討。因此,如果補選真的出現梁頌恆、游蕙禎與「泛民」人士爭逐的局面,不要說中間市民,就連建制派的支持者也會投票支持認同「一國兩制」、承認自己中國人身份的「泛民」人士。在這樣的形勢下,梁頌恆、游蕙禎即使能參與補選,也是必敗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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