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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港獨」議員資格以儆效尤

2016-10-19

謝曉虹 香港青賢智匯主席

游蕙禎及梁頌恆的辱華言論引起全城公憤,作為90後的我必須勇敢站出來,公開強烈譴責兩人的言論及行為,並高喊「青年新政」不代表香港的青年!廣大的香港青年不能接受,也不容許二人傷害中華民族及中國人的感情!他們在宣誓當天的表現已經違背了基本法第一條,若然他們下次按誓詞照本宣讀「擁護基本法」,相信已經沒有人會再相信他們,所以根本無須讓他們再次宣誓,應該直接取消二人資格以儆效尤!

首先,從道德上必須予以強烈譴責,強烈要求他們向全港市民及全球的華人道歉,並且收回言論!想當年中國積弱才被列強入侵更險被瓜分,日本侵華的悲慘歲月是所有中國人都不願再回想的沉痛經歷。年輕一代本應勿忘國恥,發奮圖強,共同努力讓中華民族於當今世界復興!但對中國歷史毫無認識的游蕙禎及梁頌恆,竟以「支那」一詞侮辱中國及全球華人,實在豈有此理欺人太甚!可能兩位生於太平盛世不知戰禍之苦,才如此狂妄無知口出狂言,但所有中國人都不會原諒他們二人對3,500萬戰火冤魂和14億中國人的羞辱,絕對是天理難容!我奉勸兩位去南京大屠殺博物館看看當年日本侵華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更重要的是,必須從法律上懲罰他們的言論和行為,讓他們承擔應有的後果!他們如此宣誓明顯向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宣戰,公然在立法會堂而皇之宣揚「港獨」,這不僅是言語上的宣揚,更有實際行動!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乃憲制要求。

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格式。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和形式宣誓。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屬不合法和無法律效力。

游梁二人的言行已經嚴重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遵守法律的承諾,故他們的宣誓實屬無效,故應被取消就任資格。此外,立法會主席若裁定他們違反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議員就必須離職。法律已經清晰擺在眼前,到底如何執法還看政府與主席的智慧與膽識!

不知歷史、不懂尊重、毫無悔意的游蕙禎及梁頌恆實在無資格擔任香港的立法會議員,更加不配做中國人。今天他們夠膽把「港獨」之心表露無遺,卻不敢當面承認,不敢堅持自己所謂的原則,原因只為保「議席」,這樣毫無誠信及政治道德的人若能繼續順利擔任立法會議員,將會對「一國兩制」造成極大的破壞,為廣大青年樹立極壞的榜樣,後果不堪設想!

試想想,立法會議員不守法,香港何來法治?違法者無須負責,執法者不執法,香港還有希望嗎?

我在此呼籲青年朋友和廣大市民一起站出來參與今天的集會表態發聲,還望特區政府及立法會主席能秉公執法,還香港市民一個公道,一個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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