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海鳴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 上海市政協常委
梁游兩人公開違反基本法,違反立法會議員宣誓的相關法規,依法自動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特區政府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未作出裁決的時候,匆忙啟動「重誓」,既於法無據,又不尊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說到底,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不尊重。
梁頌恆、游蕙禎上周三在宣誓儀式上違法辱華,激起全城憤怒。特區政府隨即由特首和律政司為代表入稟高等法院,就「重誓」一事申請司法覆核,但立法會新任主席梁君彥堅持一己之見,讓梁、游「重誓」,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立法會建制派議員集體出走,以流會方式阻止了梁、游「重誓」,暫時避免了一次特區議政平台的人為災難。
此事雖然暫時度過危險一關,但本港市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梁、游「重誓」的嚴重性,應該釐清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之間在此事中的權力界限;而作為立法會的召集人,立法會主席更應該首先尊重法治精神,不可在涉及違憲違法的大事上犯糊塗,成為落實基本法、貫徹相關法律法規的「擋路者」。
裁決梁游兩人「重誓」有違基本法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匆忙裁決梁、游兩人「重新宣誓」,有違基本法。理由有三。
其一,梁、游兩人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事實成立。梁、游兩人在宣誓就任儀式上,公然以「香港國家」替代「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支那」讀音讀出China、在國號前加上英語Re-fxcking粗口,並在身上披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布幅。《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此兩人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事實成立,不容狡辯。
其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款具有自動生效機制。一般情況下,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事由,法律應立即自動生效,無須由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裁決。這也就是說,未能依法完成宣誓的人已喪失候任議員資格,不存在所謂「重新宣誓」的問題。
其三,梁、游兩人已經獲得過「重新宣誓」機會,但仍未完成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關於「重新宣誓」只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1)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而需要補充宣誓;(2)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並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決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需要重新宣誓,可安排一次重新宣誓。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所指的「重新宣誓」適用於一個場合,而非一段時間。在上周三的宣誓儀式上,梁、游兩人已獲重新宣誓機會,但仍未完成宣誓,依法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高院裁決前,立法會主席應暫緩啟動「重誓」
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裁決梁、游兩人「重誓」?香港各界存在爭議。茲事體大,特區政府隨即入稟高等法院,就「重誓」一事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已受理,將於11月3日聆訊。那麼,在此之前,立法會主席應暫緩啟動「重誓」。理由有三。
其一,《宣誓及聲明條例》對「重新宣誓」並無明確時間要求。《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或主席直接裁決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需要重新宣誓,可安排一次重新宣誓。」並沒有說「在下一次立法會開會時安排重新宣誓」,「可以安排」也並非「必須安排」。不知立法會主席匆忙安排梁、游於19日的立法會上「重新宣誓」,法律依據何在?
其二,立法會主席草率安排「重誓」,體現出對基本法不尊重。基本法規定了香港行政、立法、司法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體制構架,維護基本法的權威,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審判機關都有職責,而特首作為行政機關的首腦和特區之首,更肩負蚢嚝邞k和基本法負責的第一責任。由特首和律政司為代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就「重誓」一事申請司法覆核和要求頒下「禁制令」,說明茲事體大,關乎特區立足之根基,絕非細枝末節。在高等法院作出裁決之前,立法會主席就急忙安排「重誓」,既體現出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尊重,更是對基本法不尊重。
其三,立法會主席草率安排「重誓」,體現出對議員不尊重。作為立法會的召集人,立法會主席必須依據《立法會議事條例》行事,作出的裁決必須代表議員的意見,主席沒有無限權力。如果議員對重大事項的處置存在分歧,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最佳選擇是暫且擱置問題,等到弄清楚法律原則、達成基本共識後,再作裁決,而不是匆忙裁決。
放梁游入會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玷污
梁頌恆、游蕙禎兩人的醜行,不僅激起本港市民憤怒,也激起全國民眾和海內外華人的憤怒。此兩人已經觸及了原則底線,如果讓他們違法入會,是香港民主法治的墮落。
梁、游兩人觸及了法律底線。立法會議員是依據基本法選舉產生的,這兩人之所以可以民選產生,是因為基本法賦予了他們的參選機會和資格。既已當選,就應嚴格依照基本法行事。然而,他們卻公開拒絕承認基本法,自己拆掉自己作為議員存在的根基,無異於自掘墳墓。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不會把一個公開反對憲法和法律的人納入自己的體制架構之內,讓其監督政府,這是常識。梁、游違反基本法,觸及了法律底線,焉有監督政府之理?
梁、游兩人觸及了道德底線。梁、游狡辯,自己是選民選出來的,足以擔當民意代表,任何人無權剝奪其資格。然而,他們卻閉口不談自己欺騙選民的劣跡。他們在參選之前,簽署了確認書,公開承諾擁護基本法,選舉過程中也沒有鼓吹「港獨」,只是突出「本土」,正因為此贏得了一些選票。現在卻公然「變臉」,公開在莊嚴的宣誓平台宣揚「港獨」,此為罪一;梁、游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身為中國人,竟然公開辱罵國家、辱罵同胞、辱罵祖宗,無恥之極,此為罪二。這兩人已經觸及了道德底線,超出了選民的心理容忍程度,焉有為民代言之理?
香港以法治社會、文明社會而引以為自豪,如果讓梁、游這類無法無天、無恥無畏、無知無品的人進入立法會,豈不是對香港的最大諷刺。而立法會主席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犯糊塗,更是失職,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不尊重。能夠擔任立法會議員很不容易,擔任立法會主席更是眾望所歸,全城矚目。香港的建制派、香港的愛國團體、香港的廣大民眾,都對立法會主席有期待、有寄託、有盼望。擔任立法會主席,意味蚞嵾t蚨護基本法的重大責任,梁君彥先生在維護基本法這個原則問題、立場問題、大是大非問題上,切莫再做出任何「親者痛 、仇者快」的決定出來,切勿被「浮雲遮望眼」,尊重法治、堅守法治,維護法治尊嚴、弘揚法治精神,當好「護法使者」,延續香港的法治傳統,才是立法會主席的根本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