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啟明 工聯會立法會勞工界議員
農曆年卅晚下午,標準工時委員會(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有三項重點建議:
1.不訂定標準工時,反而建議由僱主與基層僱員自行訂立「合約工時」;2. 基層僱員可獲原有時薪的超時補水,即超時補水的工資率為1:1;3. 透過勞資官三方行業性小組,讓僱主與僱員共同商討業界應有的工時及超時補水幅度。勞工界不接受、不承認委員會建議的「合約工時」,不接受是因為方向錯誤,不承認是因為合約工時違反了委員會的勞資共識。
有人為「合約工時」講好說話,認為是改善長工時問題的一個進步,但原則和實際都告訴大家,「合約工時」是走錯了方向。
從原則而言,「標準工時」理應是透過法律訂立一個時限,時限可以周、月,甚至年計為準,超出時限的工作,僱員可以獲得額外補水,而補水金額應高於原有薪金水平。勞工界爭取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加班補償為工半(1:1.5),以此作為改善權益的談判基礎。如此安排,才有望扭轉現時打工仔女面對的三個困局,一是工時長、二是無償加班、三是多勞「唔」多得。
可惜,委員會建議的「合約工時」,並沒有立法訂定標準的工時,而是純粹由老闆與基層僱員自訂工作時數。老闆為了避開規管和保障自己,必然會在合約中寫上較長的工時。即使原本每周工時44小時的工作,也會在合約上列明較長的工時,例如訂明是每周60工時,進一步令超時工作合法化,打工仔女工時不減反增,更無助於改變無償加班的事實。一些本身工時已經很長的工作崗位,例如保安員,每天工作12小時、每周達72小時,建議的「合約工時」無助他們減少工時。
從實際而言,超時工作補水率訂為1:1,在「合約工時」的框架之下根本毫無意義。飲食業最能反映有關情況。現時飲食業界即使有訂立僱傭合約,合約工時多寫明66小時,每星期工作6天,每天11小時,工時非常長。即使有超時補水1:1,但一日已經工作了11小時,難道還要加班嗎?不用回家休息嗎?同時,以1:1原有工資水平作為超時工作補水,並沒有誘因讓老闆減少要求僱員加班。相信老闆寧願要求打工仔加班,也不願意額外招聘人手。勞工界只怕合約工時一旦實施,飲食業和保安業的超長工時合約,將會擴展至各行各業,令廣大僱員的權益受損。
再者,整體建議的保障範圍只局限於基層員工,令飽受加班之苦的白領人士及高技術藍領打工仔女完全無法受到保障。
標時委員會本有「3.18」共識,內容包括「同意建議以立法方式實施規管僱員工時的政策」。然而,政府和資方以「合約工時」取代「標準工時」,令到勞方委員當時無可能不離開談判桌。今日委員會的建議有違「3.18」共識,我們不會承認有關結果。
無論是白領階層還是基層員工,一天也只有24小時,分配予工作,就不能與家人和自己分享。筆者是一位爸爸,更明白標準工時的重要,如果因為工作而錯失了寶寶成長的時光,錯失了見證他走的第一步,錯失了他叫的第一聲,會有多麼的遺憾!
希望政府能站在數百萬打工仔女的角度着想,往真正的標準工時方向立法,繼續改善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