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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法律界:公開貶低社會地位已屬誹謗

2017-03-08

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言論自由不應被濫用,梁振英控告梁繼昌誹謗有法律基礎。根據法例,有人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或文字,貶低事主在社會的地位,已可視為誹謗。在審訊中,涉嫌誹謗者在舉證時須提出其言論的事實理據,否則可被視為誹謗。

非會議發言或不獲豁免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或任何委員會會議上發表的言論,均可獲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不受追究。不過,豁免權僅限於議員在會議期間的言論,梁繼昌當日在會議廳舉行的記者會上發表有關言論,或不受特權法及特權條例所保障。

身為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在接受網媒訪問時表示,如果被告人提出的是事實指控,在舉證時就需要提出有關言論的事實的基礎,否則可被視為誹謗。

根據特區終審法院早前案例,被告一方在發表言論時,是真誠地相信其發表的是公允評論,即使其懷有偏見或別有用心,也可以用作免責辯護,以保障大眾就公眾利益發表意見時,可以用作抗辯理據。

張達明:法庭逾半信納即勝訴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接受電台訪問時指,有別於刑事案件需要「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有罪,民事案包括誹謗講求相對可能性,如果法庭有一半以上程度信納任何一方的陳述,就可以判那一方勝訴。由於民事誹謗案涉及預審、 交換文件等程序,相信正式審訊可能要一年後。

在審訊中,原告一方要證明被告有屬於負面評價的誹謗言論,被告一方則可以以制約性豁免作為抗辯理由。他解釋,立法會議員在會議內的言論受特權法保護免被追究,但如果在會議以外的發言,法庭就要衡量議員有沒有法律或道義基礎提出質疑,裁決是否符合制約性豁免的條件。

張達明稱,從法律角度看,他「不可以說」梁振英提出訴訟沒有法律基礎,但「憂慮」特區官員或首長「動輒」指有人誹謗及興訟,會產生「寒蟬效應」云云。

「法政匯思」召集人、執業律師文浩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根據誹謗定義,一個人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或文字,若貶低事主在社會人士間的地位,已可視為誹謗。被告需向法庭提出答辯理由,如言論是基於事實或公允評論等。

他續稱,一旦誹謗指控成立,法庭將視乎誹謗言論有否對事主造成實質損害,定出賠償金額,又或下達禁制令禁止當事人再發表誹謗言論。 ■記者 羅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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