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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特首選舉】網上抹黑林鄭 隨時蕩

2017-03-10
■一個fb專頁日前製圖抹黑林鄭月娥,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誹謗罪。 網上截圖■一個fb專頁日前製圖抹黑林鄭月娥,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誹謗罪。 網上截圖

亂U「犯公職失當罪」 涉選舉舞弊及誹謗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文倩)特首選戰愈來愈緊張,抹黑候選人的攻勢亦愈來愈多。日前一個名為「我反對林鄭月娥做特首」的facebook(fb)專頁製圖聲言「林鄭涉犯刑事 不可以做特首」,聲稱林太在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聘用建築師嚴迅奇一事「違反」《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故她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云云。事實上,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早已發聲明釐清有關行為並無違規。有法律界人士亦表示,發放有關消息者可能已構成誹謗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又勸籲網民即使自以為不會被追究,在發表意見時亦應有根有據,遵守基本道德標準。

(尚有相關新聞刊A5)

本月5日「我反對林鄭月娥做特首」fb專頁發佈訊息,開首就聲言「林鄭月娥涉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可判囚7年」。該帖文聲稱,林太在聘用建築師一事上,「不符」《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規定、沒得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批准,更進一步宣稱有關行為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聲言:「涉犯刑事,可被判囚......試問一個濫用職權,架空程序,視法律如無物的人,怎能做特首?」

該專頁管理員更蚨竷薄J「此事絕不能不了了之,必須追究到底,但我只是一名普通的香港打工仔,無權無勢,能力有限,現在只能拜托(託)大家,將此貼訊息傳播開去,喚醒全港人關注。」

西九聲明:委聘屬授權範圍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早於上月22日發表聲明,指委聘許李嚴建築師事務所的專業顧問費用為450萬元,而根據管理局《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批准低於500萬元的顧問合約及單一招標安排,屬行政總裁、項目監管總監連同財務行政總監之授權範圍。

湯家驊:應守基本道德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該專頁的說法有不少錯誤:首先,有關事務所並非林太聘請,而是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聘請,故和林太無直接關係;二是即使有關聘任不符《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亦不等於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他續說,「有關罪行要證明該人行為失當、違反程序,且造成重大損失,並多數有私利在其中。」

湯家驊認為,該專頁的做法,理論上已構成誹謗,籲網民即使認為網上言論很多時候不會被追究,但「作為有道德的人,發表意見應遵守基本道德標準,不可隨便作出指控,要有根有據。」

黃國恩:言論須有根有據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即然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早已澄清做法沒有問題,網民繼續信口開河,在網上發佈不實訊息,已經算是誹謗行為,並呼籲有關人等發表言論要有根有據。「不能因為自己反對某候選人就『亂U』,每件事都要依法去做。」

黃國恩續說,除了誹謗外,有關言行因為有阻礙別人當選的成分,或已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選舉事務處早前就社交媒體上一些反對或支持個別候選人的專頁表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廿六條,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佈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同樣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選舉處:倘投訴會跟進

選管會指,選舉管理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如接獲懷疑涉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投訴,會轉交執法機關調查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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